假設有位A先生,他去買車,車價320萬,付訂金30萬
接著A先生用自家公司的名義,跟租車公司簽3年約
合約是,A先生公司每月付租車公司7萬多,租車公司要付清車款,並退A先生訂金30萬
這樣做的好處在哪?
我只知道對A先生公司來說,可以把租車費抵稅
但,等租車公司付清車款後,車子到底是屬於誰的?
基本上租購是違法的..租約到期後只能把車賣給非公司相關的第3方..當然這時候人頭就出現了..一般合約上都會壓一筆保證金..這就是到期後把車買回的價格
樹上小鳥笑哈哈哈 wrote:
但,等租車公司付清車款後,車子到底是屬於誰的?...(恕刪)
嘛 租賃公司會跟你解釋阿
企業老闆用車多半採用高級進口豪華車款,動輒300-400萬以上,若是以現金購入,依照營所稅規定折舊費用最高僅可認列250萬元,也就是說車價超過250萬元的部分是無法抵稅的,包含折舊成本也不可完全列入,對於公司行號來說在稅率上並不划算。於是,有愈來愈多的企業改以「租賃方式」取代「現金購車」,租金內含5%營業稅可抵扣稅額,而報列租金費用無上限金額之規定,亦可完全數抵扣營所稅。此即企業租車在財務面的優點
以上是租賃公司的說法
另外 轎車不可扣抵 只有營業車輛或是貨車才能扣抵 所以原本不可扣抵的5%變成可以扣抵
至於為何我說那是租車公司的說法
有興趣可以去查查何爲資本租賃 何爲營業租賃
避免擋人財路就不多說了 只能跟你說 目前的做法是一種游走法律邊緣的方式
反正台灣最不缺的就是歷史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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