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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 贈與問題請教 該怎麼辦 免得被騙

老頭走前 長子稱老頭購買屋子給長孫 連贈與的錢都給了 但現幾個月了過了 代書稱要繼承人們蓋章承認贈與給長孫 那這不是明顯表示根本沒老頭贈與這一回事 因為長子說他老婆辦贈與了 長子又騙人了 連錢都給了 還不辦贈與 這表示又是一件偷雞摸狗的事 還有老是被騙 有甚麼方法對付這詐騙集團的 免得常被騙 謝謝大家
2014-07-25 8:3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贈與問題

wang0325 wrote:
老頭走前 長子稱老頭...(恕刪)

看不懂!有遺囑嗎?有證明嗎?
老蔣死前也說要我當八省統領,我可以接管了嗎?

交給律師,洗洗睡吧!
就是不懂啊 自稱老頭買房子贈與給長孫 連繳贈與的錢都給了 可是沒辦贈與 銀行也沒這筆號稱繳贈與的錢轉出 現要繳遺產稅 代書說要繼承人們蓋章承認贈與 那應該就是說老頭走前沒贈與才對 現在逼繼承人們硬承認贈與是事實 我想應該是老頭買房子 長子趁老頭病 無法查證 登記長孫名下 沒遺囑 沒證明 更奇的是代書堅持要繼承人們蓋章同意贈與 這不是想詐騙繼承人們
你的說法好像是指死亡前二年的贈與要列入遺產申報,這只是稅法規定要把死亡前二年的贈與列入計算遺產稅,並非要繼承人承認有這筆贈與,這筆贈與也不能再列入遺產分配。

贈與是在雙方同意下發生的,無需其他第三者同意或承認。遺產是以死亡的當下所留的財產來分配。

再強調一點,遺產稅申報是依稅法的規定辦理,與繼承人間的財產分配方式及過程無關,繼承人對財產可自行協議,如有糾紛就請法院裁決。

wang0325 wrote:
就是不懂啊 自稱老頭...(恕刪)

樓上說得對。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
會議日期

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相關法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第十五條(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公布)、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
法律問題

被繼承人於死亡前二年(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前為三年)內,對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人所為之贈與,其所應課徵之贈與稅,於繼承發生前已核定而尚未繳納,應由繼承人繳納,或繼承發生後,始向繼承人發單開徵,於計算遺產稅時,得否將該贈與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有下列不同之見解。認有統一之必要。請討論公決。


甲 說

該贈與稅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之贈與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價值為計算基礎。若此贈與稅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即相當於贈與財產價額扣除贈與稅額後之餘額(不等同贈與財產)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而於扣抵額不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範圍內,卻得以贈與財產價值全部為基礎計算之贈與稅額作為扣抵額,顯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立法目的。又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於此遺產稅課徵計算中其既依法視為「遺產」,而於同一課徵遺產稅之計算中,若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贈與稅額,無異又另認其為「贈與財產」,始有「贈與稅額」之扣除,形成在課徵此類型遺產稅課徵計算中對於同一財產卻分別以依法視為「遺產」及課徵贈與稅額之「 贈與財產」等不同性質認定之矛盾。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十五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係為避免此類型遺產稅課徵發生重複課稅,乃在此類型遺產稅課徵先計算出應納遺產稅額後,再扣抵以贈與財產為基礎所另行課徵計算出之贈與稅額,如此既可避免重複課稅,又可除去前述邏輯論證上之矛盾。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解釋為係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特別規定 ,,具有優先適用且排除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適用。亦即此類型遺產稅課徵為避免重複課稅,乃係採行「扣抵方式」,而排除「扣除方式」之適用。財政部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台財稅第八一一六六九三九三號函釋:「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現行法修正為二年)內之贈與應併課遺產稅者,如該項贈與至繼承發生日止,稽徵機關尚未發單課徵時,應先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開徵贈與稅,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惟該項贈與稅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亦即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併課遺產稅後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項贈與稅,該函釋係財政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立法意旨而為函釋,尚無抵觸法律及憲法,亦無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或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或有違反租稅公平
原則,其後段部分自得予以適用。(本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二八六號判決)
各位大大有點誤解了 老頭買房是真 現在問題在於如果真是贈與 又為何不在老頭在時辦 那時還有二個多月可辦 現在老頭走了 繼承人們才發現未辦 這問題可是奇怪 老頭在時沒辦 那是真贈與嗎? 難道不是趁老頭病時偷登記 來騙兄弟姐妹說老頭要給長孫的 不然這麼好的事為何不快快合法辦理贈與呢? 要拖到老頭走了 現在讓人懷疑 而且老頭還有一堆三小在 不怕麻煩嗎? 這其中有何問題在 侵佔的嫌疑在 況且老頭一向都不過戶給小孩的 甘願繳遺產稅
現代書要全部繼承人蓋章追認贈與 而過去幾個月不提起 等小弟被長輩罵過六個月了 還不申報遺產稅 小弟第一次查詢代書申報進度 代書才提起 難不成不讓人思考疑點馬上要人蓋章同意
小弟提出疑點 事關權利 律師說侵佔嫌疑很大 望集思廣益 破解疑點 讓繼承人大家心服口服
謝謝大家
所以長子和代書都無法提出任何證據
證明長輩在生前就同意贈與?
如果是這樣
當然就不甩他們啊
長子繼承先人的東西天經地義,程幾何時變成詐騙集團阿 哈哈.

P.S 我承認我很迂腐很傳統.
jackelhou wrote:
所以長子和代...(恕刪)

哈 大大一語解迷 不用鳥 哈哈 爽

不然這幾個月 小弟住的是老頭名下的 有人嗆平分 收租金 趕出去 讓小弟氣死了 恐嚇人啊 逼人去死喔 現在房子又貴 一時買不起 老頭過去又不讓小弟出門工作 小弟只能每天陪伴老頭 所以真的暫時沒能力買屋
小弟去年還以為贈與都辦好了 沒話說 到最近才發現問題疑點 怕告訴期限過 因代書真的拖太久了 才來問問各位 指點小弟反擊一下 不然小弟可能一家小住路邊了 謝謝大家
AlgerChen wrote:
長子繼承先人...(恕刪)

大大 因為小弟被家中眾多成員騙過n次 還有騙小弟牽賣身契 原本小弟以為當保證人 結果連貸款人都當了 小弟二十年前還怕有詐 帶自己印章去 結果連銀行都騙人 怎麼換印章的 小弟目前還不知手法 老頭幾年前賣房子還債 長子跟長媳手牽手到小弟家 說小弟欠的 不還 他們兩要拿去買地蓋屋 小弟問 那麼是誰的名字啊 喔 我們要蓋我們的城堡 小弟真的氣死了 等了幾十年 等老頭還債 快二十年的心驚膽跳耶 隨時擔心老頭翹了 誰蓋章讓小弟賣屋還債 長子偷老頭給小弟的錶去把妹現寶 他不還 只淡淡的說我拿去鑑定過是假的 還有很多 等小弟寫故事 再跟大家分享
長子已經有騙到房子了 這是另一個故事
全家都是詐騙集團啦 小弟被騙一直到四十過才發現小弟出生在詐騙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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