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我家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四樓舊公寓,想請問有關樓上鄰居改建成套房的相關法規。

如題,我家位於板橋區,是約三十年的四層樓舊公寓,平常鄰居單純,都是很久的鄰居,所以一直很單純安定。
我家位於二樓約26坪,最近三樓賣掉,業主要改成4-5間的一房一衛套房,說是要變成員工宿舍,也可能變成出租套房。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對於這個"新鄰居",有沒有什麼相關規定,來規範他們的施工或者是使用?
站在我們舊住戶的立場,這種套房的改建,當然是最不受歡迎的。
人員複雜,又加上屋齡、公用管線老舊,如此大的空間結構變動,像是水管、電路負荷,都是很大的問題~
是不是請熟知這方面規定的大大,提供這方面的相關法規。

我有爬文,知道台北市公寓做這類變動,需要『直下層』(比如說三樓施工,需要我家二樓同意書)的書面同意書才可施工。
但是對方工頭跟我說,"新北市"沒有這一項規定,請問是這樣嗎?
我是一般上班族媽媽,希望孩子可以在單純的環境長大,至少居家環境要安全無虞,
鄰居很多是上年紀的阿公阿嬤,大家都心裡著急,我一時也不知道如何著手,希望好心的大大提供我意見~
除了法規,還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也請告訴我~先謝謝大家了!
2014-07-18 15:56 發佈

奇奇小喵 wrote:
如題,我家位於板橋區...(恕刪)


我也想知道,目前住家也有同樣的問題. 住家環境變複雜了, 樓梯間被新房客拖行的大包垃圾餿水搞得髒亂不堪...又多了五六台機車搶車位...政府都無法可管了嗎? 房東收錢收得爽歪歪, 苦的是我們這些被影響的鄰居.

政府也該正視舊公寓改套房的問題了,相信類似的問題會越來越多....
據我所知,室內要動格局,是要向建管單位申請『室內裝修』執照,應該也要變更使用執照,建議您打電話問一下建管局。不妨請他派人來看看該戶動工情況吧。

這法規就足以釘死了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第五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之審查機構,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團體。

第七條 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應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備。
前項作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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