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法律問題 與毀謗有關

我有一個朋友

常常在我臉書上留言說什麼我喜歡某一個女生 直接講姓名

我們之前的確有討論過她 但我根本沒說過我喜歡她

我覺得很煩 因為我覺得這樣很不尊重女生

如果被看到還要解釋也很麻煩 也可能會有誤會


有一次我真的受不了發飆

把他去嫖妓的事情留言在他的PO文上
(他嫖妓是事實 可舉證)

但是我的留言五分鐘內就都刪除掉了

想不到他卻大發雷霆說要告我

隔天還說他已經去警察局備案了


我真的很無言

好幾年的朋友 自己有錯在先

竟然因為這樣就要告我


我想問他這樣真的告的成嗎??

那他自己也散布關於我的不實謠言 他有法律責任嗎?

我該怎麼做比較好
2014-07-13 3:4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法律問題
我記得不實言論可以告
如果是真有其事
好像就沒事
所以一直有人開政客風花雪月史的玩笑
結果都沒事
唉...別煩惱太多,這種小事,後面很多關卡都是勸和解一途,真到法院,法官也先再三勸和解的。

Duncan Connor wrote:
我有一個朋友常常在我...(恕刪)


(他嫖妓是事實 可舉證)


如果你有正確證明可確認他嫖妓.毀謗是告不成的.

許發 wrote:
(他嫖妓是事實 可舉...(恕刪)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你的朋友是"公眾人物"嗎?如果不是,他的"私德"部份你就沒有公開評論的權力,

"嫖妓"是屬於私德部份,即使是事實,樓主應該還是觸犯了此法喔!......
Duncan Connor wrote:
我有一個朋友...(恕刪)


嫖妓有證據
可以告發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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