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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和解書的法律效力?

想請教法律專家關於和解書的問題:

【事由】:
於民國89年6月,我與友人發生一些糾紛
後來到律師事務所簽訂一份和解書
(題外話:律師還真好賺!我好像花了8000-10000,只跟他談了3小時左右及寫了1式3份的和解書)
書中內容簡述如下:
友人需支付我新台幣10萬元作為賠償
採每月5仟元分期支付20個月為支付辦法
友人於89年7月有當面拿取5仟元給我
89年8月我當兵去了
這件事我也忘記了
(….當然錢也就沒拿到)
前幾天我整理房間翻到了這份和解書想起了這件事
撥了電話聯絡友人
不過當時他不在家
大約跟他家人解釋了情況
上週六(9/8)聯絡上他
他竟然跟我說:他已經把錢都給了我,幹嘛還誣賴他沒給錢!
我就回他:你沒給就沒給阿!
他說:那你拿出我沒給你錢的證據阿
我回說:沒關係!你不給我!我去告你!
(然後就!!!氣憤的掛上電話!!!)

【問題】:
一、 我能去告他嗎?
二、 因為當初並未規定支付辦法(需匯入帳戶、收據..等依據),所以一切依良心辦事,毫無依據!這樣的話我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三、 我一直忘記了這件事情,所以並沒有長期要求他支付金錢的證明(從89年8月到96年9月),這樣我有可能要求他支付剩餘的95000元嗎?
四、 上了法院,我的勝算大嗎?還是除了上法院我有其他的方式可以強制要求他支付剩餘金額?(再請當初擬定和解書的律師事務所出面調解?)
五、 還是我該死了這條心?
2007-09-10 9:00 發佈
重點是你要先提出對方未付你其他款項的證據
如果沒有證據的話就變成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了
你可以先收集這方面的證據
或者用現有的資金流動來提證,或是其他的事實來提證
adwer wrote:
重點是你要先提出對方未付你其他款項的證據
如果沒有證據的話就變成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了
你可以先收集這方面的證據
或者用現有的資金流動來提證,或是其他的事實來提證

老實說:我提不出來!畢竟我連他只有支付的5仟元證據我都提不出來了!
現有的資金流動?
不是很瞭解,指的是我儲金簿子所刷出來的列項嗎?
不過這跟他應支付給我的金錢有關係嗎?
還是我能強制要求他將儲金簿子的明細印給我?
(這應該也不行吧?)
他如果不願意再支付你賠償金,則必須是他要有已經付清的支付證據,而不是你要有未收款證據

也就是他手上必須有你簽名收到賠償金的收據

或是他有匯款單.存摺登錄的轉帳紀錄.支付你的支票紀錄.......證明他付清了

你當然可以去法院申請,要他付錢

前提是必須不超過有效期限(是否有期限限制,要請版上專家說明了)

我不太懂法律, 不過這個例子有幾個我認為法官會在意的關鍵,
1. 對方可能會說我是用現金給的
2. 已經花10000元找律師, 卻只拿到5000元, 之後7年債權人都沒採取任何動作, 也是不合理
不考慮是否有期限問題

賠別人10萬元

結果手上卻沒有留下任何已付款紀錄或證明

這個才叫奇怪啦!

給現金?

總要拿張收據吧!

我記得是5年的法律追溯期…
如有錯誤要請真正了解的專家說明了!
p8911p wrote:
不考慮是否有期限問題...(恕刪)


已經7-8年了, 就算要說收據丟了也是可以,
比如你7-8年前去找裝潢公司裝潢, 裝潢公司給的收據你應該也丟了,
裝潢公司可以現在拿合約書跟你請款嗎

要搞個收據困難嗎? 收據真偽又不容易鑑定,
如果對方弄個幾張收據出來法官要相信誰?
這時的情況不就對對方有利了

這期間沒採取存證信函等法律動作或許是否就是勝訴的關鍵
不是你覺得有理就會贏, 這就是法律
p8911p wrote:
不考慮是否有期限問題...(恕刪)

p8911p兄:
我自認這是當時的疏失
也是雙方當時沒想到的
當時應該是想說已經到律師事務所簽訂和解書了
對雙方應該有所保障、約束
沒想到受到國家徵召的我....當下忘了這檔事情(一直到前些日子)
查閱了民法....唉!法律百百條!卻不知道能用哪一條!
現在的我!想先確定哪條法律能保障自己應有的權益
就算過了依版上朋友所述之「有限期限」
這件事!在我心中至少也能劃下一個句點!
另外!!民法中我找不到關於「期限」的明確規定年限!
可以向法院提起履行和解契約之訴
債務人要主張其有履行和解契約
舉證責任在債務人
和解契約的請求權時效應該是15年
至於債權人於何時及有沒有向債務人請求
應不是法官考量的重點
最後判決贏了 也不一定能拿到錢
因為債務人有可能沒有財產
拿到勝訴判決可能也執行不到債務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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