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法律專家關於和解書的問題:
【事由】:
於民國89年6月,我與友人發生一些糾紛
後來到律師事務所簽訂一份和解書
(題外話:律師還真好賺!我好像花了8000-10000,只跟他談了3小時左右及寫了1式3份的和解書)
書中內容簡述如下:
友人需支付我新台幣10萬元作為賠償
採每月5仟元分期支付20個月為支付辦法
友人於89年7月有當面拿取5仟元給我
89年8月我當兵去了
這件事我也忘記了
(….當然錢也就沒拿到)
前幾天我整理房間翻到了這份和解書想起了這件事
撥了電話聯絡友人
不過當時他不在家
大約跟他家人解釋了情況
上週六(9/8)聯絡上他
他竟然跟我說:他已經把錢都給了我,幹嘛還誣賴他沒給錢!
我就回他:你沒給就沒給阿!
他說:那你拿出我沒給你錢的證據阿
我回說:沒關係!你不給我!我去告你!
(然後就!!!氣憤的掛上電話!!!)
【問題】:
一、 我能去告他嗎?
二、 因為當初並未規定支付辦法(需匯入帳戶、收據..等依據),所以一切依良心辦事,毫無依據!這樣的話我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三、 我一直忘記了這件事情,所以並沒有長期要求他支付金錢的證明(從89年8月到96年9月),這樣我有可能要求他支付剩餘的95000元嗎?
四、 上了法院,我的勝算大嗎?還是除了上法院我有其他的方式可以強制要求他支付剩餘金額?(再請當初擬定和解書的律師事務所出面調解?)
五、 還是我該死了這條心?
也就是他手上必須有你簽名收到賠償金的收據
或是他有匯款單.存摺登錄的轉帳紀錄.支付你的支票紀錄.......證明他付清了
你當然可以去法院申請,要他付錢
前提是必須不超過有效期限(是否有期限限制,要請版上專家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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