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號晚上姐姐騎車被交通號誌電纜勾到~摔車
已有去警局備案了~但是不知道可不可以申請國賠
~因為沒辦過身邊的朋友也不知道
所以上來請求各位大大幫我解答~
如果可以的話~可以詳境的說明
該怎麼辦裡~去哪個單位~和辦理方法
基本上第三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五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
燦坤:2534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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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參考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據您的敘述狀況,雖然管理的欠缺是因為包商的過失所致,但是最高法院的判例認為,不具備通常應有之狀態及功能,即係公共設施管理之欠缺,至損害之原因,縱係由於某公司挖掘路面所致,倘認該公司應負責任,依同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上訴人對之有求償權,並不因而可免除國家對人民的賠償義務。
至於程序方面,首先您要確定賠償義務機關,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的規定,是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然後以該賠償義務機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的民事訴訟。另外,為利於訴訟的進行,使您能儘快獲得賠償,您應該盡量收集證據,例如出事當場的照片
請看國賠法第三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公有公共設施是採無過失主義
而公務員是採故意跟過失主義
在來同法第9條第二項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所以你第一件就是關掉01馬上拿照相機去現場去照照片..防止交通號誌主管機關趁機修好.那你就沒證據了
我有去查設置交通號誌的主管機關是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第5條規定: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指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
反正你就把照片跟文件準備好就去找縣市公路局說你要國賠.他們會叫你準備文件
你就跟者作就對了
這時你的文件會開始跟賠償機關請求賠償協義
如果成功這個文件就可以成為執行名義
如果要是賠償機關有下列兩個行為你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的損害賠償之訴
一.賠償機關30天之內不開始協義.說白一點就是不鳥你拉。
二賠償機關跟你協義.但是60天之內協亦不成功.說白一點.金額談不攏啦.就是你不爽他賠太少拉。
之後就進入法院.法官就會判賠多少金額.
別一直看我....我會害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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