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小姐)您好:
有關 您電子文來信反映,於103年5月27日7時47分許,在新北市新北市泰山區仁愛路,發現車號3851-XX汽車有交通違規之情,於拍照後提出檢舉,案經檢視採證相片,車號3851-XX汽車違規事實不明確(採證相片無法辨識該車於雙黃線逆向行駛等情事),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為避免執法爭議,爰本案以不舉發為宜;本分局非常感謝您對交通的關心及熱心舉證,祝您萬事如意。"
這我囧了,有照片為證還是不予舉發,等到出事才要處理嗎??這就是台灣呀!!...在路上大家自求多福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