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閱「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看到最近的新聞,總覺得很奇怪,法律就訂定了"偵查不公開",為什麼記者能神通廣大,知道偵查內容???
除非~~ 記者亂掰的!!
亂掰犯法嗎???
記得有高人是這樣子解釋的:
第 3 條 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偵查不公開,指檢察官、檢
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
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
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
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重點是在「公開」,
但是「私底下」跟記者朋友講,
記者再寫出來,就不算是公開了。
第 7 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揭露,指公開以外,揭示、洩漏予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以見聞
、知悉之行為。
重點是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由於是只對「一位記者朋友」說,
不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以就沒問題了。
記者朋友將他聽說的寫出來,
跟檢調人員無關。
就跟是名嘴說『朋友說的』一樣,
是可受公論的,一點罪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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