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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碰到了一個車禍事件,說出來給大家作個借鏡

今晚我個人碰到了一個車禍事件,說出來給大家作個借鏡,
請小心,若不幸碰上車禍,請記住,不要當下和解;若要和解,也請先成案,到時再去警察局和解...保護自己!!
今晚八九點,我在龍潭大昌路五福街的7-11,剛購物完準備離開,
一台休旅車(9N-1778)倒車直接撞上我的機車屁股,
一聲巨響,我和我的二隻小狗,瞬間跌倒;
我這台機車,才剛買一個星期,車尾車身及車把手都破皮...
我很心疼,
當下是先打110報警,
在警察來之前,9N-1778駕駛是說急要回家慶生切蛋糕,
希望不要那麼麻煩,希望能夠和解;
所以警察來時,拍完照寫了一份有甲乙方資料的文件,
要求雙方按手印(我承認,我是笨蛋,我不懂那樣就算和解)
也沒有作酒測...
沒去警局作筆錄...
警察走後,對方丟了200元給我,就急著把車開走,
我把他叫住,他開車開得更快,逃走...
當時,有個歐巴桑載著另名男子,似乎是9N-1778的家人,
警察在時,講得很好聽說,把人家車撞壞了,是該幫人家修理啦...
9N-1778駕駛逃走後,我把200元要拿給那歐巴桑,
她說那不是她給的,叫我自己拿給9N-1778駕駛;
我說那妳跟他說,我不和解,
她竟然說,那是你個人的事...然後,逃走了.......


我很生氣!! 第一,這家人品行實在太惡劣了,警察在不在,態度差很多...
第二,把別人的新車毀損,200元,他的錢好大,還用丟的...

我不知道,現在...我能告對方毁損嗎?!
在此之前,先把個人碰到的車禍事件讓大家借鏡,
不管損失輕重,當下一定要先報警,
要求警察作酒測,去派出所做筆錄,然後不要急著簽那份文件,
絕對不要在當下和解!!


P.S. 9N-1778車主,沒錯,我把你的車號寫出來了;
如果車主沒看到本文,親朋好友也請通知他,
如果有人認識該車主,剛好你也可以認清他是什麼樣的人,
你的良心過意得去嗎?!
也許你時常車禍,所以用這種方式規避責任,
我希望你自己和警察聯絡,透過警察討論後續和解事宜,
否則,這滿滿的衰運,完全,一點不留地會全部過戶給你!!
當你下次車禍時,別人也會用同樣甚至加倍的方式對付你,
9N-1778車主!!
2014-05-11 0:2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借鏡 車禍事件
和解書上有說要如何賠償嗎?

對方有依和解書的內容來做嗎?

沒有的話,就算毀約,簽的都不算數。

暖暖的錢包 wrote:
我不知道,現在...我能告對方毁損嗎?!


刑法的毀損罪嗎?
如果是
我可以直接告訴你
"不行"
因為他是過失行為
而且你的車應該也沒有傷到不堪使用吧!
所以.....
唯一簽的一份和解,就是警察填寫的那份文件,
上面有甲乙方的個人資料及押印,
然後,其它什麼都沒有.......
還是在警察在時簽的...沒想到警察前腳一走,該9N-1778車主一家人的態度丕變,
太可惡了!

9N-1778車主逃走後,警察有回頭,
那時我們有談了一會,結果警察說,當下簽的那份警察文件就是和解,案子就不成立.
他們走了之後,就沒法度了.....
沒留對方電話,雖然警察那兒有,但他們不能提供...

警察有說,和解後,要打110撤消案子,
我沒打...
到現在還是很生氣...

想再報案告對方毀損....不知可不可行?!


暖暖的錢包 wrote:
唯一簽的一份和解,就...(恕刪)


刑法上的毀損罪
以故意行為為前提
他是過失行為(除非你能證明他是故意的)
當然從民法的損害賠償下手囉!
記得上次新聞有報,和解時若沒有在和解書上註明"以後刑.民事不得提告",

那您仍然是有提告權利。

再來他撞到你,你有沒有疼痛或是紅腫?

有的話去驗傷再到警局製作筆錄以過失傷害逼肇事者出來。

切莫讓行車紀錄器成為寬以待己 嚴以律人的工具

暖暖的錢包 wrote:
今晚我個人碰到了一個...(恕刪)


有朋友教您了

我在把重點,點給您看一下

重點

他撞到你,你有沒有疼痛或是紅腫?

有的話去驗傷再到警局製作筆錄以過失傷害逼肇事者出來。


















這樣在看不出來就沒人能幫你了

暖暖的錢包 wrote:
今晚我個人碰到了一個...(恕刪)


最好不要當場合解啦!

如果對方有誠意,也應該至警局完全整個程序。

如現場量測,筆錄,酒測等,事後大家再來談。

以前年輕時也常隨便,那時沒啥記錄器的,人也較純樸,

唯一不利已的,就怕是有工作要趕,或是急事在身。
我剛才打電話給我在地的分局及龍潭分局,
結果在地的分局,說這不算合解,可請龍潭員警幫忙後續的協助,
後來,打給龍潭的員警,卻說現在有個資法,且簽的那份單,是不需要警察處理的單,所以案子不成立,
他們不牽涉到民事部份...

因為不是在地分局處理,在地分局有心也無法幫忙...

我不怕對方告我把他車號報出來,
就算簽的那份警察文件讓案子不成立,也可以證明他確實撞了我,而且...我並沒有和他簽合解!!
雖然他這樣不算肇事逃逸,但我相信他以後車禍時,別人會加倍奉還他的!!
太可惡了~~~

在地分局說,沒簽合解,其實如果我要告,還是可以告他的!!
我不懂,為何同樣都是警察局,回答差那麼多...........
如果警察在當下並沒強調那份是和解書,
那若在警察慫恿下說『你簽名蓋章就對啦』

這樣法律上還會承認這份文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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