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網站敘述:(節錄)
近親收養需為六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五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且輩分相當者始可辦理。
收養人與出養人為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且輩分相當者,可直接至戶籍地所屬之地方法院聲請收養,超出上述親等者,...(後面不是重點)
網站上相關法源的連結, 連到了
民法, 1073-1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衛福部敘述收養人與"出養人"輩份相當又在規定親等內可以直接收養, 民法寫的"下列親屬"看起來指的是"被收養人", 而非出養人, 逗不起來搞得我好亂啊, 誰能幫忙解釋一下
舉例好了, 假設我妹未婚生子又經濟困難, 孩子的爸不願意認領, 依民法我可以收養我妹的兒子嗎? 看衛福部的敘述可以, 但看民法好像不行啊? (甥女旁系3等親, 輩分不相當) 反而看民法我可以收養我妹? (旁系2等親, 輩份相當)
另外一個文字問題, 民法"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意思是啥?
a)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 and 輩分不相當者) 或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 and 輩分不相當者)
b)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 或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 and 輩分不相當者)
c)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 and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 and 輩分不相當者)
依常理推斷看起來好像應該是a, 但我看來, 民法文字敘述的意思也有可能是b甚至是c啊? 看來我國文學的不好...到底哪個才對>_<
還請前輩們幫忙解惑,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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