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件事
眾所皆知
台灣的中古汽車商行或保修廠
除了店名外通常招牌都會專賣或專門維修的廠牌LOGO
如MERCEDES-BENZ BMW GM VOLVO等等之類的
在以前智慧財產權未要求前
通常都不會管這些LOGO的使用
但現在智慧財產權抬頭
卻有國外製造廠的子公司或台灣代理商
將這些LOGO等註冊商標
當然因為智產權的問題所以現在使用原廠LOGO當然會有侵權的問題
但是中文字也能當智慧財產權是否過於氾濫
如之前"台客"”賓士””寶馬”等等也登記在內
若同意登記後
卻不能當做公司名稱使用是否過於擴大解釋智產權
有些公司可能在智產權前就登記公司為
XX賓士汽車商行
XX寶馬汽車商行
也都有營登跟公司執照
那請問將”賓士””寶馬”登記為智產權的公司
可以要求
已登記XX賓士汽車商行或的商行改名為
XX汽車商行
將賓士及寶馬字拿掉
這樣合法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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