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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的和解條件不合理嗎?

去年在某網站上與人用東西交換東西,但之後因認知上的問題,導致有一些糾紛東西想換回,對方就將我的姓名公開在討論區上,還影射我跟xx油一樣都是哪裡(地點)人,之後我提告對方什麼個資法還是什麼的,但警方幫我改為妨害名譽跟祕密罪,當時與我交換的是一位女性名字,可是警方查到之後便是父親出來認罪(應該是替女兒頂罪),上禮拜去了台北檢察署,檢察官問我是否有想要和解?
我告知了兩個和解條件:
一、在原討論區公開道歉啟事
二、依照點閱人數每個人50元下去計算求償金額(約900人)

被告人只同意公開道歉啟事而不願意賠償,說自己好幾年沒工作,身體不好還低收入戶,還口氣激動的說東西也不要了(她說她已寄回,問題是我根本沒收到,倘若我已收到,我也會把她的物品退回)~

檢察官反問我說:如果只是公開道歉啟事你願意就這樣和解嗎?
我想了一下,認為他剛剛的態度激動,一點也沒有反悔之意,找一堆理由不願賠償,好吧!就算這些理由是真的又怎樣?難道犯了罪你拿這些理由就能推卸責任嗎?
我的回答是:不願意


最後...還沒定案!

請問我的和解條件不合理嗎?

PS 對方揚言要告我詐欺,BUT.............他真的知道詐欺的意思嗎?
2014-04-16 13:4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和解條件

$%^水汪汪*@ wrote:
去年在某網站上與人用...(恕刪)

合不合理先不提
XX油可不行
不合理,為什麼要依點閱人數來計算?依據是什麼?
一般名譽權是一種抽象的概念,值多少錢要看你自已在社會上或是某種領域裡有沒有那種價值
不是你愛怎麼算就怎麼算的

以一般無名的素人而言…
照你這樣算,要是有二萬人來點…就賺到了(筆記中…蝦)
每當有人要表達立場和取暖的時候

老是故意去忽略一段重點,講自己想講的有利條件

我在乎的重點就是

「因認知上的問題」到底是什麼樣認知上的問題

導致對方上了法院也不願意道歉、也不認為有錯
二萬人基本上是不可能,因為討論區常宣導"討論區明定,禁止發表個案的溝通問題,或是未經網站證實的疑似交換糾紛。"
討論區也很多回文勸她刪文,其實這文已經是PO第二次,第一次只公開我的帳號,我也只是私底下請她刪文,也已刪除,但第二次是由管理員下架~我是照下架當天的點閱人數下去做依據賠償的~
vis92 wrote:
不合理,為什麼要依點...(恕刪)
當時已經著名東西影像會出現條文,照片也PO了出來,他是在七天後才反映影像是完全不能用,說要換回,我等了幾天並沒有收到退回物品,於是有敲敲話詢問寄件編號,但是他沒給~還在評價上說我東西不還他!!!
之後在檢察署,他說明他是用店到店的方式,收據都變白了(才半年有這麼快嗎?),說要去調店家錄影帶(現在應該調不到了吧?)~
所以現在我的物品也下落不明...
呂瞳 wrote:
每當有人要表達立場和...(恕刪)

$%^水汪汪*@ wrote:
二萬人基本上是不可能...(恕刪)



所以你是收來看戲的人
每人一張門票囉…

如果我留言留了10次,文章追點了50次…請問人數怎麼算?

沒有人這樣算的啦
你要看你的名譽究竟損害到什麼程度
網路上這類的…通常公開道個欠,頂多賠個5000就算多了

認知問題? 到底是什麼?

$%^水汪汪*@ wrote:
去年在某網站上與人用...(恕刪)
當然這是我提出的和解條件,所以他願不願意也是看他自己啦
當時檢察官也有問他:不然賠少一點可不可以?
對方也一樣堅持不要~
現在就只好等看檢察官起不起訴~
vis92 wrote:
所以你是收來看戲的人...(恕刪)
大大 拉上面一點 有說明
鄉民99號 wrote:
認知問題? 到底是什...(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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