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告知了兩個和解條件:
一、在原討論區公開道歉啟事
二、依照點閱人數每個人50元下去計算求償金額(約900人)
被告人只同意公開道歉啟事而不願意賠償,說自己好幾年沒工作,身體不好還低收入戶,還口氣激動的說東西也不要了(她說她已寄回,問題是我根本沒收到,倘若我已收到,我也會把她的物品退回)~
檢察官反問我說:如果只是公開道歉啟事你願意就這樣和解嗎?
我想了一下,認為他剛剛的態度激動,一點也沒有反悔之意,找一堆理由不願賠償,好吧!就算這些理由是真的又怎樣?難道犯了罪你拿這些理由就能推卸責任嗎?
我的回答是:不願意
最後...還沒定案!
請問我的和解條件不合理嗎?
PS 對方揚言要告我詐欺,BUT.............他真的知道詐欺的意思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