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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是否有構成妨害秘密罪

我跟 A某人,在FB內有"私訊"內容, 結果A擅自將這篇"私訊"PO到另一FB 某"公開"社團, 醬可以告A 妨害秘密嗎??

那篇私訊,沒經過我的同意, 還有私訊內容有我的真名,他沒把我的真名塗掉,後來我有跟A講個資法問題,他把我的真名塗掉,但還留有我FB的別名

醬可以告個資法嗎?

求各位見解...

2014-04-09 8:4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秘密罪

yoyo980822 wrote:
我跟 A某人,在FB...(恕刪)

我只知道著作權法肯定可以
反正你只是要告他,用哪一條就無所謂了吧
私訊只是不公開別人參與的交談內容但又沒規定不能對方轉PO。

那現在一堆App可以錄與人交談的內容不就也是違法,因為也沒得到對方的同意就錄音了事後還可以當證據。


01上不是常有別人的私訊對話被PO在網站上讓人公評。


riklin wrote:
私訊只是不公開別人參...(恕刪)


問題是
A讓別人知道了參予對話的原PO是誰~

隨便的藍 wrote:
問題是
A讓別人知道了參予對話的原PO是誰~...(恕刪)


在日常生活你跟朋友B在私下聊天,某天你把上次的對話說給第三個朋友C聽(並說出是誰說的),那B也可以告你嗎(因為是私下聊天跟私訊是一樣的條件)


8點檔常演出「我跟你說這是秘密不要告訴別人哦」...結果不用三天就公司上下人盡皆知!!

要告什麼都可以告....

riklin wrote:
在日常生活你跟朋友B...(恕刪)


你必須先了解
沒有告不代表不能告~~
要看私訊內容吧

而且A是跟你私訊的當事人

除非有涉及利益或毀謗或私德的部份

不然你告了也是很可能被判不成立

如果是另一人B偷看你跟A的FB私訊再公開

那就肯定可以告得成

yoyo980822 wrote:
我跟 A某人,在FB...(恕刪)


妨害秘密指以不正方法侵犯他人隱私或洩漏因業務或公務知悉之他人秘密, 就我認知並不構成妨害秘密的條件.
本人於01網站分享之錶款, 若無另載明出處, 皆為本人個人所擁有之錶款. 既非欲出售之商品, 也非他人委託購買之商品
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這個通常是指惡意第三者,例如A 跟 B 私密的訊息,但被C偷錄在公開出去

因為他的訊息,是你給他,並不是他用其他方式得到

除非你們聊天前,有特別說明不得洩漏出去,但這就是另一件事情了
隨便的藍 wrote:
你必須先了解
沒有告不代表不能告~~...(恕刪)


轉PO跟妨礙祕密罪不是等號....樓主是在問這個。

樓上大家都是針對這問題在討論而不是能告不能告。

「沒有告不代表不能告」....沒7成贏得把握你會去告嗎,又不是沒有時間與金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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