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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遺留下的爛攤子,請問現在單兵如何處置?

家母與家父在民國94年間因年事已高,將房產以買賣名義過給了我,誰知道不爭氣的父親在
後來變成了卡奴,這禮拜收到了一張民事聲請調解狀,內容大概是說因為父親沒還錢,所以要
聲明將當時產權移轉的事實無效,由於家父在民國97年中風至今,每月療養費用驚人,除了
基本生活費之外,已經無力再負擔其他負債,而且父親好像也還有其他銀行的卡!!

我將調解狀的內容詳述如下,除了姓名用代號取代外,其他都一模一樣,再請各位能夠提供
一些法律上的意見,看是否能讓小弟全身而退,感激不盡

A:我父親
B:我


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
調解聲明
1.相對人A與相對人B就下列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3年12月間以買賣原因所為債權行
為,及於94年4月間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2.相對人B將前項不動產於94年4月間,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A名下所有。
3.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爭議情形
一.相對人A於94年間向訴外人台新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3年3月間,共積欠消費款
15萬元未清償。本債權已於95年9月間公告讓與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詎以,聲請人屢次催收無果,後竟發現相對人A竟因唯恐自身之債務問題致其財產遭各
債權銀行強制執行,將系爭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B,相對人A於負債期間曾經求助於家人
,又相對人B為相對人A之兒子,是以,其對相對人A之財務狀況應知悉,且相對人A仍
設籍於該系爭房產中,足見實際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為相對人A,其等卻仍完成系爭不動產
之移轉登記,顯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
三.又聲請人迭經電催相對人A出面協商債務,然其等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調解。
2014-04-07 15:1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父親 爛攤子

哥哥不行了 wrote:
家母與家父在民國94...(恕刪)


邏輯大概是這個線路.請根據這個邏輯制定調解對策及方案

買賣事實存在否? 若存在請儘快準備物證

若不存在則銀行認定是你父親有脫產可能.你的認定是什麼?
共積欠消費款
15萬元未清償。
15萬而已跟房子的價值相比?
應該1/20不到吧
你要舉證購屋資金證明
所得來源證明
15萬不值得啦
完成所有權移轉與申請信用卡 誰先誰後??

如果完成移轉在前 申請信用卡在後 催款公司的主張就站不住腳了


哥哥不行了 wrote:
共積欠消費款15萬元未清償。...(恕刪)


跟銀行好好溝通,15萬元,每月還個幾千元,攤個幾年就可以還完了。

pingyingtu wrote:
跟銀行好好溝通,15...(恕刪)

因為可能還有其他張卡,那個年代辦卡超簡單,下一張來了繼續還,
不知道是否有一天都還超過房子的金額了,鄉下小地方,房子現值才
190萬,才上來求助,再麻煩各位大大了
telecatw wrote:
邏輯大概是這個線路....(恕刪)

買賣事實我沒法舉證,是母親那邊過戶的,母親已經在幾
年前仙逝,房子當初為父母共同持有,後來轉給我的時候還
有80萬元的貸款也一併轉移給我,請問這可以當成舉證買賣的證據嗎?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第 245 條
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
,經過十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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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244條,你要想辦法舉證,當時的移轉是"有償"行為。

不然,看看該銀行提出撤銷請求權時,是否已逾請求期限。(245條)

如果都行不通,那就乖乖跟對方銀行協商還款吧。

哥哥不行了 wrote:
請問現在單兵如何處置?


提槍快跑前進

g83mi wrote:
依244條,你要想辦法舉證,當時的移轉是"有償"行為。..(恕刪)

先感謝大大回應
因為父母當時已經無工作的固定收入,那我是否可以提出雙親因無力償還貸款的部分,
所以由我來償還貸款的部分是一種"有償"的行為呢?
事實上是我不還貸款,他們確實也沒辦法繼續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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