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記得4月3日還是2日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面就判我過失傷害,判決日是4月1日
但是我看一下內容完完全全在唬爛,那是發生車禍,對方撞我我沒告他,現在看到判決書上
整個變成我撞他,但是我這幾天一直想去法院想說可以上訴 申請異議什麼的,但各位也知道
遇到清明節連假.....我很怕他的上訴天數超過....請問一下各位,我在判決書單子是寫4月1日
那麼我要到幾日前上訴都來的急呢,還是國定假日不算天數之內?
先感謝各位的幫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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