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前女友分手了......交往的期間是住在女友的房子.....
但我所得高過於她...交往過程...一直是我領薪水...全存她的戶頭...她管錢
約兩年的同居生活...分手我一腳被踢出去 兩隻貓女兒說好一人一隻...
但錢的部份就全部...但我想說算了 我自己犯傻。
但重點貓女兒,因為,被趕出去之後,我生活,有些不太好,我有把貓女兒抱給她
請她幫忙我代養幾天,我會來接他,幾天後我回去接
她就不還我了。霸著說 她已經給過我機會照顧貓女兒了 是我不珍惜
現在...被她霸走的貓女兒 晶片主人是我 寵物領養人 也是我
我可以告她侵佔嗎...有辦法告的成嗎
我只想拿回貓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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