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70萬後續法律求償問題 (人已經抓到82年次的年輕人)

接續前篇文章,嫌犯目前已經被抓到了,是位82年次的年輕人,警察問他同夥是誰他不肯說,警察是昨天半夜時去台中抓人的,有10名警力,目前已經押回台北,經家父指認確認無誤,犯嫌也承認犯行。

想請問有經驗或懂法律朋友的,受害者可以對詐騙的人提出什麼樣的後續求償呢?

因為完全不懂法律,請問是否有什麼機關或者途徑可以詢問相關問題呢? 民事或刑事等等的

謝謝
2014-03-11 21:18 發佈
wildfire0819 wrote:
接續前篇文章,嫌犯目...(恕刪)


加油...
不過錢應該早就被領走
他名下也不會有財產
討回來的機會不高
簡單說就是他欠你錢但他沒錢還你...
請節哀
只想到民法184.....
不過他們錢花完了
或是車手的
你跟本拿們沒皮條 = =

因為他們是用詐的
不是用脅迫的

其他給高手回答...

wildfire0819 wrote:
接續前篇文章,嫌犯目...(恕刪)


他只是車手

說不定才領到3-5000元而已
做人不要太認真,認真不會有好事的,尤其在這裡可以證明。

wildfire0819 wrote:
接續前篇文章,嫌犯目...(恕刪)

詐欺
損害賠償

wildfire0819 wrote:
接續前篇文章,嫌犯目...(恕刪)

70萬?
給他一個教訓
好好做人,腳踏實地,做幾年工,
一下也就還完啦

wildfire0819 wrote:
接續前篇文章,嫌犯目...(恕刪)


個人覺得
這些詐欺者的供給者比較該死

wildfire0819 wrote:
接續前篇文章,嫌犯目...(恕刪)


台灣是詐騙者的天堂~~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79~183條 不當得利
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180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第181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第182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第183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我國詐欺罪刑罰太輕,所以一堆人都在詐欺別人
會被抓到的應該也是車手而已
大概也是被威脅說出來就殺你全家類似的
所以才都不敢說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