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前篇文章,嫌犯目前已經被抓到了,是位82年次的年輕人,警察問他同夥是誰他不肯說,警察是昨天半夜時去台中抓人的,有10名警力,目前已經押回台北,經家父指認確認無誤,犯嫌也承認犯行。
想請問有經驗或懂法律朋友的,受害者可以對詐騙的人提出什麼樣的後續求償呢?
因為完全不懂法律,請問是否有什麼機關或者途徑可以詢問相關問題呢? 民事或刑事等等的
謝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79~183條 不當得利
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180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第181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第182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第183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我國詐欺罪刑罰太輕,所以一堆人都在詐欺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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