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人民對於...行政法令之查詢...,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本人向政府部門首長電子信箱請求提供依據行政院「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該機關所訂定之「公文時效管制作業注意事項」暨「公文逾限處理懲處標準表」等2項行政法令(規則、辦法)所頒定之時間、字號、詳細內容及相關附件。
卻被回復:
有關所詢本部訂定作業規範訂定,因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應主動公開事項,故未公開於網站提供閱覽,故不提供。
網路搜尋了一下「政府資訊公開法」,不是僅有該法第18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等9項,才可以不提供嗎?
請問:
1.「公文時效管制作業注意事項」暨「公文逾限處理懲處標準表」等2項行政法令,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嗎?

2.政府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拒絕提供回復對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