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和正犯的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

甲教唆乙去殺丙,乙誤丁為丙開槍射殺,卻射中剛好路過的丙當場死亡,請問甲和乙的刑責?
請問如何解這題???謝謝了
腦袋一直轉不出來
2014-03-08 19:15 發佈
李小鏞 wrote:
甲教唆乙去殺丙,乙誤丁為丙開槍射殺,卻射中剛好路過的丙當場死亡,請問甲和乙的刑責?
請問如何解這題???

一模一樣?
我要成為壞男人!

李小鏞 wrote:
甲教唆乙去殺丙,乙誤丁為丙開槍射殺,卻射中剛好路過的丙當場死亡,請問甲和乙的刑責?
請問如何解這題???謝謝了
腦袋一直轉不出來...(恕刪)


簡單!
以目前審判模式,
甲教唆乙,是事實,故成立
乙誤丁為丙開槍射殺,卻射中剛好路過的丙當場死亡,無法證明是事實,故不被採信
丙當場死亡,是事實,故成立

所以... 事實與理由,大致上就是甲教唆乙去殺丙成立!


我亂來的!

乙誤丁為丙開槍射殺--屬等價客體錯誤,不能阻卻殺人之故意→殺人罪未遂
卻射中剛好路過的丙當場死亡--屬打擊錯誤→忘了
乙的罪責--1個殺人罪未遂+.....
甲教唆乙去殺丙--殺人罪教唆犯

我也不是很會,請高手解答
乙誤丁為丙,此為行為等價客體錯誤。剛好射中路過的丙為打擊失誤。

乙開槍對丁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
乙主觀客觀因果關係皆具備,亦無任何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乙誤射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
客觀上乙之開槍行為與丙之死亡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條件因果關係。
行為人主觀認知與客觀事實不一致,阻卻故意,以過失論。

甲為教唆犯這應該很容易理解。

以上僅供參考...
等價客體錯誤,乃行為人在主,客觀不一致之錯誤模式下,
雖然發生該等錯誤,然而所思考及所造成之客體法益侵害之價值是相等的。
國內學界及實務均一面採不影響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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