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鏞 wrote:甲教唆乙去殺丙,乙誤丁為丙開槍射殺,卻射中剛好路過的丙當場死亡,請問甲和乙的刑責?請問如何解這題???謝謝了腦袋一直轉不出來...(恕刪) 簡單!以目前審判模式,甲教唆乙,是事實,故成立乙誤丁為丙開槍射殺,卻射中剛好路過的丙當場死亡,無法證明是事實,故不被採信丙當場死亡,是事實,故成立所以... 事實與理由,大致上就是甲教唆乙去殺丙成立!我亂來的!
乙誤丁為丙開槍射殺--屬等價客體錯誤,不能阻卻殺人之故意→殺人罪未遂卻射中剛好路過的丙當場死亡--屬打擊錯誤→忘了乙的罪責--1個殺人罪未遂+.....甲教唆乙去殺丙--殺人罪教唆犯我也不是很會,請高手解答
乙誤丁為丙,此為行為等價客體錯誤。剛好射中路過的丙為打擊失誤。乙開槍對丁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乙主觀客觀因果關係皆具備,亦無任何阻卻違法與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乙誤射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客觀上乙之開槍行為與丙之死亡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條件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認知與客觀事實不一致,阻卻故意,以過失論。甲為教唆犯這應該很容易理解。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