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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 關於汽車違規托吊的程序


話說最近高雄市先前因為流標的關係,停留了好一陣子沒有托吊車取締

最近召標成功 三月份開工了

我的車馬上就被吊了 GG.....

雖然是我違規在先 我也是很巴結的付錢取車


比較覺得不太高興的部份是

不是會有"廣播"嘛?


我的車就停在門口對面不到五公尺的地方

下午四點我和老婆都在家


咻的...車子就被吊走了

問到一個不太熟的鄰居 說過程不到五分鐘 超快速

也沒有廣播 要不然至少可以省移置費和保管費

想請教這樣程序上是不是有問題?


說到底...就是欺負人囉 不廣播也沒辦法舉證

民間托吊場最大的收入來源就是移置加保管費吧


2014-03-06 22:3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程序 汽車

dreamkill0321 wrote:
話說最近高雄市先前因...(恕刪)


通常警察會全程錄影

說好要響警號跟廣播的,結果很小聲到沒人聽到,

然後去拖吊場領車時要求看拖吊影片,

影片中確實有出現廣播現在進行違規拖吊作業,然後響了不到二秒的警號,

就開始拖吊了,

但它就符合程序,

搶錢啊!

我是發生在新竹啦!
做人不要太認真,認真不會有好事的,尤其在這裡可以證明。

可口奶酥 wrote:
通常警察會全程錄影說...(恕刪)


"符合程序啊"

不知道針對這種情況

有可以申訴的管道就好了

針對"廣播太小聲" "響燈2秒" 之類的不合理的"程序"

dreamkill0321 wrote:
"符合程序啊"不知道...(恕刪)

高雄市政府違規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

101年4月24日高市府交停管字第10132077000號函頒

一、 為健全違規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程序,以改善停車秩序及維護交通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違規車輛之拖吊及保管業務,由本府警察局及交通局依本規定執行之。

三、 執行拖吊勤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由本府交通局規劃拖吊責任區後,由執勤員警指揮拖吊人員執行之。

(二) 執行拖吊前,執勤員警對違規車輛應依法舉發,必要時,始得執行拖吊。

(三) 拖吊責任區內之主要幹道或本府交通局公告之區域及路段優先執行。

四、 違規車輛之拖吊,除民眾陳情者應立即處理外,按其違規情節,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 汽車:

1、第一順位:併排停車或停車於消防栓前、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處或劃設紅線處、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經公告禁止停車處、重點拖吊路段或其他民眾檢舉顯有妨礙人車通行處所者。

2、第二順位:停車於行人穿越道、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或劃設黃線處或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其他依法令得執行車輛移置處所者。

(二) 機車:
1、第一順位:停車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處或劃設紅線處、於車道上而妨礙人車通行、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經公告禁止停車處、重點拖吊路段或其他民眾檢舉顯有妨礙人車通行處所者。

2、第二順位: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占用專用或其他車種停車位或其他依法令得執行車輛移置處所者。

五、執行違規車輛拖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勤員警應照相採證及按序號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如有拖吊之必要,應填製妨害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二聯單,一聯留存,另一聯應連同所填製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隨車攜回,始得執行拖吊。

(二)執行拖吊前,執勤員警應先檢視違規車輛內外狀況,於車門四周黏貼封條,載明日期、執勤員警姓名,並於地上以有顏色之粉(臘)筆書寫違規車輛之車號、移置時間、保管場名稱及電話號碼,且字體應工整清晰,並拍照存證。

(三)遇有被拖吊車輛車身原已有損壞者,應由執勤員警於移置前、後拍照存證,將損壞情形填載於妨害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

(四)執行汽車拖吊應使用輔助輪(每一輛拖吊車均應備一副輔助輪),且於違規現場架設時均應拍照存證。

(五)執行拖吊時,應由執勤員警指揮交通,疏導來往車輛,維持通行安全。

(六)執勤員警應俟違規車輛拖離現場後,始得離去,並應將違規車輛拖吊經過及績效登記於工作紀錄簿。

(七)拖吊人員應將所拖吊之違規車輛移置於本府交通局指(約)定之保管場,並登記錄案,以利民眾查詢。

(八)汽車車主或駕駛人於違規車輛未拖吊移入行駛車道前到場,執勤員警應請其出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經查核無誤後,當場舉發,停止移置並交付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但違規機車如已拖吊並定位於大貨車上者,不予放行。

六、執行拖吊作業時,應播放警語(音) 二次以上,其內容及音量規定如下:

(一)警語內容:○年○月○日車號○○○的車主或駕駛,您的車子在○○地點已違規停車,請儘速駛離,否則我們將依規定進行拖吊作業。

(二)音量:七時至二十二時應介於六十至七十五分貝;其餘時段以足以警示且不影響民眾安寧為原則。

七、拖吊人員執行勤務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配掛識別證,並禁止穿著拖鞋、嚼食檳榔、吸煙、酗酒或其他影響觀瞻行為。

(二)配合執勤員警之指揮監督,保持良好服務態度,避免與民眾發生糾紛。

八、保管場之服務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接聽民眾查詢電話、辦理民眾領車或車輛放行時,態度應和藹親切。

(二)對於拖吊入場之車輛,應核對妨害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及檢查有無損壞,並記錄之。

(三)前款車輛進場時間及相關資料,應輸入於資訊管理系統中。

(四)車輛進場後,應於三日內通知車主領回。但已領回者,不在此限。

(五)收取之移置費、保管費及其收據、保管單、通知單、日(月)報表、統計表等資料,應妥善保管。

九、車輛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應依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條例規定收取;但其因失竊報案而由警察機關移置者,免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

保管費之計算,以違規車輛進場時起算至車主進入保管場抽取號碼牌時止。

移置費及車輛保管費應每日結算,並於次一上班日上午繳庫;其收支管理,應依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管理要點辦理。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於規定期限移由本府交通局裁決中心裁處。

十、領車人繳納移置費及保管費後,保管場之服務員應開立高雄市政府妨害交通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收據並交予領車人。

持有前項收據之領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領車:

(一)出示違規車輛之行車執照及領車人之駕駛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無行車執照者,得持車輛原始證明文件 (出廠及檢驗證明)及領車人之駕駛執照或其他身分證件。

保管場之服務員應請領車人離場前檢視車輛狀況。如有車損而提出申訴者,保管場應與車主協商處理。

十一、領車人對於車輛拖吊有異議時,得向本府交通局提出申訴。

十二、領車人未辦妥領車手續,逕自駛離保管場者,服務員應立即向當地派出所報案,並陳報本府交通局。

十三、拖吊車除執行勤務或檢修外,應停放於所屬保管場內,不得移作他用。

十四、服務員之請假及每月勤務排班表,應由本府警察局派駐各保管場主管初核後送本府交通局核准

dreamkill0321 wrote:
"符合程序啊"

不知道針對這種情況

有可以申訴的管道就好了

針對"廣播太小聲" "響燈2秒" 之類的不合理的"程序"


它的影片內確實有廣播聲及響警號聲,已符合程序

因為你無法證明它收音時現場的分貝達多少!

只能依警員的影片為證!

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我無法舉證現場廣播及警號的分貝符合規定

(當時我人在L型轉角口的另一邊早餐店早餐)與停車位置相距一個90度轉角約10公尺左右)

不過違規就違規,被拖走就是繳清罰款然後領車走人這樣!
做人不要太認真,認真不會有好事的,尤其在這裡可以證明。

dreamkill0321 wrote:
雖然是我違規在先 我也是很巴結的付錢取車(恕刪)


出來跑的, 早晚要還, 就當做付先前的停車費, 下次找合法的位子
Edison
高雄市的拖吊車太可怕了,我計算過,大約1分30秒可以拖走一台車,而且有時候沒有警察陪同

只有拖吊員一個人在拖的我都有看過
一切有為法 如夢幻泡影 如露亦如電 應作如是觀
kelven8116 wrote:
高雄市的拖吊車太可怕了,我計算過,大約1分30秒可以拖走一台車,而且有時候沒有警察陪同

只有拖吊員一個人在拖的我都有看過...(恕刪)


果然民間的廠商效率就是好

有人申訴成功的案例嘛

dreamkill0321 wrote:
問到一個不太熟的鄰居 說過程不到五分鐘 超快速...(恕刪)


五分鐘~~~
太小看拖吊業者了~~~
我看過最快的是等一個紅綠燈~~~
車就拖走了~~~
是一般正常的紅綠燈喔~~~
不是那種99秒的~~~
我聽過高雄民營拖吊(小白)的的廣播,很小聲,
不過老實講,我也聽過公營的(小紅),也是很小聲,
違規停車本來就是有風險的賭博,只是現在民營的加入,風險變很大了,還是少賭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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