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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者我朋友之皮夾掉了被外勞撿走~尋回記

勇者我朋友之皮夾掉了被外勞撿走~尋回記
A_勇者我朋友
B_外勞
C_勇者我朋友同事
D_警衛伯伯
E_警察大人
F_外勞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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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這樣

A跟C去送貨(皮包約有10000元)
A的皮夾掉在B工廠門口!!!(全程攝影機有拍到)

B撿到後離開消失1HR後交給D(硬說裡面沒錢)

E說辦B侵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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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跟C去送貨前有去檳榔攤買過東西(曾經有人看過這筆錢)

皮包市回來了!!!我朋友還是捨不得錢!!!
除了B良心發現外似乎沒辦法了吧

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只要是撿到他人的物品者,想要占為己有或送給別人,而沒有通知這個物品的所有人或送到警局公告招領,這樣就會犯侵占遺失物罪。但是如果撿到東西的人在通知了這個遺失物的所有人後,或是東西的所有人發現是他撿的後,請求返還而他卻拒絕返還!想要占為己有,這樣才會構成侵占罪。
2014-02-18 10:10 發佈
bandityu wrote:
了B良心發現外似乎沒辦法了

說不定B撿到的真的是個空皮包,難保不會有G出來先撿走了錢,把皮包丟在原地
消失的1小時可能去吃飯、可能去拉肚子、可能在找路去警察局
>>以上純屬猜測<<
自己掉了就不要怪人
沒證沒據地就隨便污賴人家
證件撿回來就要感恩了
只能說B很倒楣
E也是奇才,他憑哪點告人啊?
我撿到東西也不會馬上去處理啊
總要把自己手上的事忙完有空才會去管這些鳥事
要是這都可以告
我以後光在路上丟空錢包,就賺不完了
F表示為什麼我的戲分還沒到就被喀掉了
我要申訴

另外改遜咖我朋友和及其同事比較接近現實情況

TATAMAMA wrote:
自己掉了就不要怪人沒...(恕刪)


警局只是依照民眾需求
移送給地檢署而已
你也沒辦法舉證皮包是真有一萬元的存在
所以以後不要帶那多錢出門了

fanboy1016 wrote:
F表示為什麼我的戲分...(恕刪)

對呦,F到哪去了
有排到F的戲吼~~~~

忘了給它上場!!!
A跟F純脆在舌戰~~~
F一直護著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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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說這不影響~重要劇情(又不市霹靂火)~~
吵架的場面就交給公車萍

沒有證據,你是要告什麼?有證據再告可以嗎?

在法庭上難道你要說"他撿到我錢包,所以一定是他拿走錢"這種想當然爾的推論嗎?

"想當然爾"可以當證據並且能夠告的倒人,我早賺翻了
敗給華碩 wrote:
沒有證據,你是要告什...(恕刪)


證件不用重瓣就很爽了,還在乎那些錢

錢包不見好幾次沒回來後,裡面都不敢放超過四千

要領錢到處都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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