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_勇者我朋友
B_外勞
C_勇者我朋友同事
D_警衛伯伯
E_警察大人
F_外勞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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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這樣
A跟C去送貨(皮包約有10000元)
A的皮夾掉在B工廠門口!!!(全程攝影機有拍到)
B撿到後離開消失1HR後交給D(硬說裡面沒錢)
E說辦B侵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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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跟C去送貨前有去檳榔攤買過東西(曾經有人看過這筆錢)
皮包市回來了!!!我朋友還是捨不得錢!!!



除了B良心發現外似乎沒辦法了吧
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只要是撿到他人的物品者,想要占為己有或送給別人,而沒有通知這個物品的所有人或送到警局公告招領,這樣就會犯侵占遺失物罪。但是如果撿到東西的人在通知了這個遺失物的所有人後,或是東西的所有人發現是他撿的後,請求返還而他卻拒絕返還!想要占為己有,這樣才會構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