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與下列親屬,不得結婚:1.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2. 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同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3. 旁系血親之輩分相,而在八親等以內者。但六親等及八親等之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所以對姻親來說, 直系姻親或五親等之內,輩分不相同之旁系姻親不得結婚, 否則即可.結論就是, 父子娶另一對姐妹是不被法律允許 (似乎屬輩分不相同之三親等旁系姻親?),而兄弟則可以娶另一對姐妹(屬輩分相同之二親等旁系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