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看了于美人那個例子我一直搞不董,是錢多的那一方需要支付嗎?那假設在離婚前突然失業導致沒收入,要不要支付?有法律達人可以解答嗎?
阿桐伯之東山在起 wrote:
如題,看了于美人那個例子我一直搞不董,是錢多的那一方需要支付嗎?
錢多支付予錢少者,樓主想問的應是「婚後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1條)」,與標題之贍養費有所區別。先就前者作簡單說明。
民法規定之夫妻財產,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另分為共同財產與分別財產(沒記錯的話,郭台銘與現任妻子是採用分別財產),約定財產制無婚後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之適用(郭台銘的妻子等繼承就好了,加上她與郭台銘的小孩,嗯...很可觀

第1030-1條所規定「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如婚後購屋之房貸,須扣除之。計算方式詳參連結頁面的(二)⇒請點我
阿桐伯之東山在起 wrote:
那假設在離婚前突然失業導致沒收入,要不要支付?
倘婚後剩餘財產多於較少者,仍須支付,無關離婚前失業與否,除非有請求權之一方,未為請求,則不須支付。
回歸標題所問之贍養費,適用之情形有以下:
1.結婚無效(民法第999-1條第1項)
2.結婚經撤銷(民法第999-1條第2項)
3.判決離婚第1057條
(1)所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以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不能維持生活而陷於生活困難為已足,非以其有無謀生能力為衡量之唯一標準(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168號判決要旨參照)。
(2)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所定之贍養費,固為填補婚姻上生活保持請求權之喪失而設,其非賠償請求權性質,乃基於權利人生活上之需要,為求道義上公平,使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事後發生效力之一種給付,有扶養請求權之意味。惟其性質上僅係扶養失婚者於合理年限內,至其覓得工作機會及取得經濟獨立為止之生活保持狀態,而非屬扶養其終身之義務,其給與之額數,並應斟酌權利人之身分、年齡、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及義務人之財力如何而定(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573號判決要旨參照)。
4.夫妻離婚時協議,事後不得向法院請求
法條規定須請求權人無過失始得請求,權利人有過失仍不得請求贍養費。惟夫妻協議不適用。
不是你可以成為甚麼,而是你想要成為甚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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