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在什麼情況下須要支付贍養費???

如題,看了于美人那個例子我一直搞不董,是錢多的那一方需要支付嗎?那假設在離婚前突然失業導致沒收入,要不要支付?有法律達人可以解答嗎?
2014-02-03 22:38 發佈
阿桐伯之東山在起 wrote:
如題,看了于美人那個例子我一直搞不董,是錢多的那一方需要支付嗎?

錢多支付予錢少者,樓主想問的應是「婚後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1條)」,與標題之贍養費有所區別。先就前者作簡單說明。

民法規定之夫妻財產,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另分為共同財產與分別財產(沒記錯的話,郭台銘與現任妻子是採用分別財產),約定財產制無婚後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之適用(郭台銘的妻子等繼承就好了,加上她與郭台銘的小孩,嗯...很可觀)。我國男女結婚時,大多採用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參照),該制關係消滅時(離婚、夫妻一方死亡最為常見),即有婚後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之適用。婚後財產須計入剩餘財產分配者,指婚後勞力取得,而婚後財產不計入分配者,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書規定,「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一方之婚後剩餘財產多於他方之婚後剩餘財產,他方(婚後剩餘財產較少者)有婚後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印象中賈靜雯因婚後剩餘財產多於其夫,故由女方支付)

第1030-1條所規定「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如婚後購屋之房貸,須扣除之。計算方式詳參連結頁面的(二)⇒請點我

阿桐伯之東山在起 wrote:
那假設在離婚前突然失業導致沒收入,要不要支付?

倘婚後剩餘財產多於較少者,仍須支付,無關離婚前失業與否,除非有請求權之一方,未為請求,則不須支付。

回歸標題所問之贍養費,適用之情形有以下:
1.結婚無效(民法第999-1條第1項)
2.結婚經撤銷(民法第999-1條第2項)
3.判決離婚第1057條
(1)所謂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以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不能維持生活而陷於生活困難為已足,非以其有無謀生能力為衡量之唯一標準(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168號判決要旨參照)。
(2)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所定之贍養費,固為填補婚姻上生活保持請求權之喪失而設,其非賠償請求權性質,乃基於權利人生活上之需要,為求道義上公平,使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事後發生效力之一種給付,有扶養請求權之意味。惟其性質上僅係扶養失婚者於合理年限內,至其覓得工作機會及取得經濟獨立為止之生活保持狀態,而非屬扶養其終身之義務,其給與之額數,並應斟酌權利人之身分、年齡、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及義務人之財力如何而定(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573號判決要旨參照)。
4.夫妻離婚時協議,事後不得向法院請求

法條規定須請求權人無過失始得請求,權利人有過失仍不得請求贍養費。惟夫妻協議不適用。
不是你可以成為甚麼,而是你想要成為甚麼 。
兩方都想離那就可以都不付錢
要付贍養費的期況是有錢的那一方要離會是婚姻出問題被告必須離時
才需要付錢

~貓頭鷹~ wrote: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恕刪)

所以很有錢的都是只生小孩不結婚
之前吳佩慈想用小孩綁住男的
我就說男的部會娶她的
還真被我說中
chako wrote:
所以很有錢的都是只生...(恕刪)

不結婚就無民法第1030-1條(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而贍養費給付亦不限於夫妻離婚,男女同居亦適用(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4412號判例參照),此指「事實上夫妻」,實務上仍須法院就具體個案具體判決,非指同居中男女於分手後,得毫無軒輊同夫妻離婚請求給付贍養費。

登記結婚能受到法律保障,如前述之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繼承等......

話說我都不知道吳佩慈生小孩了
不是你可以成為甚麼,而是你想要成為甚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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