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不幸的申請理賠被拒
理由為診斷書上沒手術二字!!本人明確再請理賠看清楚(有手術二字),後得知就算是醫生認定之手術也不是貴保險公司所認定之手術

事後去評議中心送文
又被保險公司要求小弟簽立只願給付部分金額,並以此相同手術日後不給付 為由要求本人(和解)很奇怪的用詞
本人提出金管保理字第10102075411號 保險公司以(和解)不看任何法條與主管機關的規範
小弟又去金管會民意電子信箱求證 金管保理字第10102075411號 之事實與否回信得
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第七條約定:「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保險公司辦理前述手術協議給付,如有違反公平原則要求保戶簽立同意未來施行相同手術不再給付之同意書,則恐涉有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保險法應負義務之顯失公平情事,依保險法第54條之1規定,保險公司仍應依約定承擔給付義務,爰請轉知各會員公司不得有違反公平原則要求保戶簽立是類同意書之情事,以維保戶權益。
以上之要求評議中心也得知,且告知本人對方不願提高理賠金額,同時對方也強烈要本人簽同意書,因此不在為本人與C公司在評議中心做所謂和解程序直接進入評議
第一條【保險契約之構成】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名詞定義】
「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及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救治病人之公、私立財團法
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醫生」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罹患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經正式辦理住 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治療者為限。
第五條【保險範圍】
約定:「被保險人於本公司應負之保險責任開始後,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癌症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照本附約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保險公司又以本人所作之任何手術以及骨髓移植之外科手術皆不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一般手術項目,但憐憫本人罹患俗稱血癌之癌症特別融通給付過本人骨髓移植之外科手術
保單條款根本沒寫參照比照引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此保單之18條與20條
第十八條【癌症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本公司應負之保險責任開始後,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附表二之「癌症」並以此為直接原因,於醫院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接受骨髓移植以外之外科手術者,本公司每次按其投保單位, 依附表一計算給付「外科手術醫療保險金」
第二十條【骨髓移植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本公司應負之保險責任開始後,經醫師診斷初次罹患附表二之「癌症」者,並以此為直接原因,於醫院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接受骨髓移植之外之外科手術,本公司按其投保單位,依附表一計算給付「骨髓移植保險金」,且以一次為限)
很鬱悶上面所寫皆.....經醫師診斷!!!並無「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本人投保之另一間保險公司條款且已給付 條款給付要件為 罹患癌症,住院,(癌症疾病之手術治療)


以上這兩間保險公司之條款
本人書讀得少不懂符合N保險公司罹患癌症,住院,(癌症疾病之手術治療)且已經理賠
卻不符合C保險公司 罹患癌症,以此為直接原因,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接受骨髓移植之外之外科手術
且保單條款上的外科手術皆未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有關
骨髓移植之外之外科手術也不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一般手術項目這保單有詐欺的疑慮嗎?
保險法
第 54 條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
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7 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
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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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評議中心給我的答覆




以上本人相信評議中心的專業http://www.foi.org.tw/content/news/report-detail_1020128.html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100%捐助設立,專責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於101年1月2日正式營運後,已屆滿一年。評議中心之宗旨在於透過公平合理、迅速有效之方式解決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服務業健全發展。
......
展望未來,考量金融業者與金融消費者間的金融爭議若能透過調處方式,對於雙方意見撮合、解決皆有所幫助。故未來評議中心希望加強調處成功率,期望爭議雙方能夠互相溝通、協調,進而達到紛爭迅速有效解決之目標。
因為我相信所以我選擇,我相信N保險公司信用第一誠信至上,我也相信C保險公司的相信GO
本人也相信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對本人的評議
本人在此發文只是告訴各位該走哪些方向不要浪費時間
同時,「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也要嚴正的表明態度,就是「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將以「公平」「公正」「專業」作為運作這套機制的最基本也最重要的原則,「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並不會一面倒的偏袒金融消費者,我們是以對公平、合理的金融秩序能有所貢獻,作為我們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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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爬文得知
人工血管植入手術 也同不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一般手術項目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字第9號判決認為,人工血管植入手術係為施打化學藥物為目的,乃是治療癌症所必須,因此,是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而必須接受之外科手術。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8號判決亦認為,人工血管安置手術係為治療肝癌之必要手術,事後再進行移除人工血管手術,也是為避免引起併發症之風險,均屬於治療肝癌及因肝癌引起併發症所必須進行之外科手術。
攫取http://kfsyscc.org/index.php?article_id=4202
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細說白血病(治療篇3)
白血病病人為什麼要做腰椎穿刺?
白血病病人進行腰椎穿刺的目的在於:
(1)診斷需要
通過腰椎穿刺進行腦脊髓液檢查,以明確病人有無合併中樞神經系統白血病。
(2)治療需要
由於在血管與腦脊髓膜間存在著一種天然的組織屏障--血腦屏障,致使大多數經血管內給予的全身性化療藥物,難以自由通過此屏障並在腦脊髓液中達到有效的治療濃度,從而使中樞神經系統成為白血病細胞的「庇護所」及復發根源。因此,對於無明顯「腦部侵犯」表現的病人,仍需常規預防性地給予腦脊髓液化療。對於確診有「腦部侵犯」者,則更應定期腰椎穿刺,內注射化療藥物。
此文(和信治癌中心醫院細說白血病(治療篇3))為C保險公司申訴部課長告知
C保險公司理賠回應注射化療藥物並不能治療癌症
以上所留之保險公司回應皆有送錄音檔去評議,本人也很感謝評議的委員花了許多寶貴時間開了47次會議
本人再次重申本人在此發文只是告訴各位該走哪些方向不要浪費時間
在此本人還是很相信評議中心以「公平」「公正」「專業」作為運作這套機制的最基本也最重要的原則
對於本人發文有不妥的地方希望可以用私訊告知本人以做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