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在此發文,內容肯定有所不周,望請各位見諒與海涵。我之所以發表此文,很大的因素當然也在於我本身是個受害者。而我在網路上搜尋資訊時,意外得知無論哪一家遊戲業者都有許多人曾被遊戲業者不當停權。但因為我本身以及所幫助的大多數消費者,都是華義的SFO遊戲,因此本文是以華義為主要的論述對象。
當我帳號被華義停權後,看到了經濟部公告的《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同時,我也看到了華義的遊戲契約違反了上面的部分規定。而且這個規定,恰是消費者至關重要的權利。天真的我,於是雀躍地認為找到了一把保障線上遊戲消費者的尚方寶劍。不但能讓消費者們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更可以用來對付那些任意剝削玩家權利的遊戲業者們。
我與經濟部工業局的電子資訊組交涉了大半年(3月至九月),期間成立了「線上遊戲玩家權益促進會」,目的本是希望能藉由主管機關的幫助以及相關消保法令的規定,能真正保護到低齡或不諳法令的消費者們。但,大錯特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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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2007年公告的《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起,連續五年都未遵守該事項的第16條,被檢舉後,經濟部工業局電子資訊組以行政指導發函給華義,華義才在2013年的五月,修正自己的契約內容。並在網頁上公告將遵守主管機關的行政指導。
未修改前

修改之後

主管機關回函

但,這只是形式上的修改,華義實際上依舊沒有遵守。
根據該條規定,遊戲業者在消費者違反管理規章時,應先經通知改善,如消費者未有改善,才可以依情節輕重予以停權處分 (最長不得超過七天)。然而,華義的違反,不只是沒有事前通知,而是連停權或終止契約都隨心所欲。比如:有人使用外掛練經驗,可以只被停權半年之後,免費恢復使用。卻有人不是使用任何外掛等第三方程式,只是在遊戲中以經驗與技術躲在死角,就被終止契約。初犯者亦然。二者孰輕孰重,應可一目瞭然。這都是今年的真實例子。
華義五年期間沒有遵守《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6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是經濟部工業局的電子資訊組。非但沒有主動查核,造成不計其數的消費者權益受到戕害。甚至如今華義就管理規章上的許多不清不楚規定 (比如BUG問題) 。華義還常以這種不清不楚的規定輕率而任意的對消費者進行停權或終止契約。而且完全沒有事前通知。
對此,我與其他多位消費者不斷向主管機關電子資訊組反映,甚至我也寫信給裴O美科員與謝O峰科長,結果只得到謝科長交代裴小姐轉告我說:該說的話,我都說過了。

想當然耳,華義到了今天,還是沒有把BUG規定清楚。
裴小姐與謝科長告訴我:業者違反《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我們會再給予行政指導,直到其改善。
於是我問:如果行政指導後依舊不遵守規定的話,是否可開罰該業者?
裴小姐表示:我們將會依消保法第36條等相關規定來處罰該業者。
謝科長表示:我們不曾用消保法或其他法律開罰過業者。所以只會繼續行政指導。
謝科長官大,照理應該聽科長的?
我的疑問是:
1.到底電子資訊組依消保法開罰不守規定的業者,是不能還是不為?
2.消費者違反管理規章或契約,動輒就被停權或終止契約。而業者違反主管機關的法令,只會收到沒有任何罰則功能的行政指導?未免落差太大?這難道不是變相的偏頗業者嗎?
3.業者如果不斷違反行政指導,就只會再得到主管機關來函行政指導的話,能有甚麼拘束力?
其實,消費者所要的,並非是只要華義對待消費者的權益要合乎公平合理。而是全國的遊戲業者都應如此,身為主管機關的電子資訊組,當然肩負其責。
對此,我曾請教於消基會。消基會的某位主任告訴我,行政機關多數都怠惰,可以將此情形寫信向行政院陳情反映,並副本給監察院。
我照做了。結果很悲催。
七天後。 (12/6寄信,12/13收到回覆)
監察院回信告訴我:請向其上級機關陳情反映。
行政院更屌,連看都沒看,直接把信轉給電子資訊組。 (因文中有提及請勿轉給電資組)
但行政機關沒有最屌,只有更屌。因為行政院直接把信轉給電子資訊組,電子資訊組收到後也沒看,直接將前幾個月回信給我的制式內容,一字不差的複製貼上後,寄出。完全沒有回答我陳情狀內的任何一個問題。
一份陳情書,六千餘字。卻是遭到這樣的對待。
有朋友跟我說:我們政府本來就是向財團靠攏的,更何況像華義這種上櫃公司,資本上億。區區的消(小)費者根本欲鬥乏力。再說,全國的遊戲業者,幾乎都加入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每年都繳數萬元的會費給公會。如果你投訴的是有加入公會的遊戲業者,而該公會的頂頭上司就是電子資訊組。層層關係之下,消費者根本就像是外人。如果有人跟你投訴你家人的不對,難道你不會護短嗎?看開點,放棄吧!
放棄!其實很簡單。不就是任由業者剝削消費者的權益罷了。只是無法理解,究竟造成這種局面的,是主管機關的消極被動,甚或偏袒業者。還是多數消費者對於這種權利的爭取無能為力之餘,又缺乏方便的、友善的、有力的政府機關能為其護航呢?
有偏袒業者的政府機關,就該有偏袒消費者的政府機關。
偏偏,消保官沒有強制力。業者若不跟消費者和解,消保官也無可奈何。而如果提起民事訴訟,先別提成本問題。光就訴訟能力的問題恐怕就打掉一半的人了。 (全國12歲以上未成年者,有八成的人有使用過網路付費,而使用線上遊戲付費服務排第四位,資料來源: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台灣的遊戲消費者,真是業者們的肥羊啊。主管機關,功不可沒。
《政說》
嗟乎!政道之不良也久矣,欲民之無感也難矣。昔之官吏,其薪資也薄矣,猶且勤政而護民焉;今之官吏,其薪資福利甚優矣,而恥於護民。是故強益強,弱益弱;強者之所以為強,弱者之所以為弱,其皆出於此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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