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旅展購買泰安地區住宿券,上頭有標示銀行履約保證一年,但銷售時無說使用期限一年,票券上亦無註明,使用期限一年,今天要定房飯店告知已無優惠,須補足定價差額,請問各位大大先進,請問飯店這樣,法律上是合法嗎?煩請各位先進解惑,,,,感謝!!!
lucky8888 wrote:
上頭有標示銀行履約保證一年,但銷售時無說使用期限一年
履約保證和使用期限是不同的,
履約保證期限應該是指萬一業者倒閉了,銀行會負起連帶保證責任的期限,
如果業者故意把履約保證期限解釋成使用期限,應該要去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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