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券無註明使用期限,但有履約信託一年,信託結束須自付差額嗎?

台北旅展購買泰安地區住宿券,上頭有標示銀行履約保證一年,但銷售時無說使用期限一年,票券上亦無註明,使用期限一年,今天要定房飯店告知已無優惠,須補足定價差額,請問各位大大先進,請問飯店這樣,法律上是合法嗎?煩請各位先進解惑,,,,感謝!!!
2013-11-22 12:11 發佈
把票券正反面貼上來瞧瞧
基本上如果沒有寫明,都是應該有效的,飯店違法

我還賣過上面印有過期一年日期的住宿折價券
上面只有寫平假日入住要補多少錢
業者和民宿也是認帳的
這種票券現在規定不能打使用期限

履約保證期之前是住宿券,過了履約保證變現金券,可以在裡面消費,金額就是你當時買的價錢

沒有使用期限,以前有使用期限時是直接失效變廢紙

這通常會由銷售人員口頭告知,但他沒有講你也沒有證據他沒有講,你去投訴大概只會得到他們在銷售時有告知這類推責的說法。


lucky8888 wrote:
上頭有標示銀行履約保證一年,但銷售時無說使用期限一年


履約保證和使用期限是不同的,
履約保證期限應該是指萬一業者倒閉了,銀行會負起連帶保證責任的期限,
如果業者故意把履約保證期限解釋成使用期限,應該要去申訴。
感謝各位大大解惑,下班後回家. 再把票券貼上來.
謝謝各位先進~~
住宿券無使用期限,但過了優惠期限(通常是一年),就只能當現金使用(票面上的購買價格)!
票券上一定會有註明,而且一點也不違法!(如果沒有註明就有違法的問題)
我曾經因為票券上的說明去跟業者抱怨,說到最後我說我要去投訴,小姐很客氣的跟我說~這是您的權利!
履約保證期限和優惠期限兩者意義不同,
但市面上大多的票券都會寫上超過履約保證期限就要補差額,
也就是把二個期限定成同一天,
但票券只要能當票面上的購買價格來使用就不違法.
例如威秀影城的電影券也是, 超過券上的期限就要補優惠價的差額才能使用.
不用擔心啦、我買過用過至少2、30張票券都是這樣的~~
也就是你這張就是無期限、只要業者不倒都可以用、但是銀行保證是有期限的、一般也都是1、2年而已
下班回家看住宿券.其中有一條...
4.本票券優惠使用期間.等同銀行信託期間
以後買優惠券.票券內大小字須認真研讀.才不會掃興
感謝各位大大回答...
抱歉,借標題繼續問各位前輩,
有張失而復得的兌換券完全沒有履約期限,
也沒有使用期限。
當初購買也是因為業者一直保證沒使用期限,
只有贈品(早餐或晚餐)是有使用期限。

如今,物換星移,負責人電話已更改,
住宿清單中的民宿有些拒收,
有幾家則堅持—只能當1999元抵用,其餘付差額。
並且票券發行單位已不負責,
住宿問題一律要我聯絡其中一位民宿老闆。

當然,他們也說票券無法退費。

這麼多年了,物價永遠在漲,房價有的也漲將近兩倍,
但我要的並非包含早午餐或贈品,
只有兌換「平日一間雙人房」,
請大家幫我看看,是否我有解讀錯誤的地方,
先謝謝各位了。

以下附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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