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內容如下:
我哥今早7點多騎摩托車上班的路上發生車禍,當時人已昏迷(對方騎腳踏車,有生命危險)
因為我哥一直呈現昏迷狀況,我無法瞭解為何發生車禍,
所以,下午3點多直接去警察局詢問處理的員警,
過程不多贅述,
最後,警察說,我哥的抽血酒測值為40多,約當呼氣的0.2,違反了公共危險罪
我問了我大嫂,昨晚有聞到我哥有酒味嗎? 沒有。
而且我哥平常是不喝酒的。所以,早上起床到發生車禍期間不可能喝酒。
後來,我大嫂回想昨晚吃的東西,懷疑是8點多左右的當歸羊肉湯。
想請教各位,是否能向法官說明原委,讓我哥避免公共危險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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