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貼佈告欄:公告張貼於機關佈告欄時,必須蓋用機關印信。
(二)公布在公報上:由於公報具有公文書性質,該公告仍須署機關首長職稱及姓名。
(三)刊登在報紙上:刊登在報紙上的公告,為目前最常見者。公告登報時,得用較大字體簡明標示公告之目的,不署機關首長職稱及姓名。如需其他機關處理者,得另行檢送。
(四)機關因業務需求,得將公文(公告)登載於電子公布欄,並得輔以電子郵遞告知,不另行文;登載電子公布欄之公文應註明登載期限,超過期限者,應自電子公布欄專區移除。
請問這四種方法都要用"機關印信"嗎?
登載於電子公布欄也不用屬機關首長職稱及姓名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