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府機關的公告印信問題?

公告的公布方式有以下四種:(這是網路上找到的)

(一)張貼佈告欄:公告張貼於機關佈告欄時,必須蓋用機關印信。

(二)公布在公報上:由於公報具有公文書性質,該公告仍須署機關首長職稱及姓名。

(三)刊登在報紙上:刊登在報紙上的公告,為目前最常見者。公告登報時,得用較大字體簡明標示公告之目的,不署機關首長職稱及姓名。如需其他機關處理者,得另行檢送。

(四)機關因業務需求,得將公文(公告)登載於電子公布欄,並得輔以電子郵遞告知,不另行文;登載電子公布欄之公文應註明登載期限,超過期限者,應自電子公布欄專區移除。

請問這四種方法都要用"機關印信"嗎?

登載於電子公布欄也不用屬機關首長職稱及姓名嗎?

2013-10-25 13:28 發佈
張貼於機關公布欄之公告,須蓋用機關印信及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
登報用或登載於機關電子公布欄之公告,免蓋用機關印信、免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

a1227905368 wrote:
張貼於機關公布欄之公...(恕刪)


收到~~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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