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1個鄰居的小孩~他是家裡獨子! 且有結婚有一名小嬰兒~
身體無殘疾~ 為何他當兵可以選填一般替代役!! 現在在家裡附近公所當爽兵阿~ 每天上下班還可回家!?
太不公平了吧~ 我看一班替代役條款沒有這種申請資格阿~ 到底怎麼辦到的?
第十一條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
二、役男育有婚生子女。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家屬二人以上患有輕度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中低收入戶。
六、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所稱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係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及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稱因死亡或傷殘,係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說明
一、放寬第一項第一款有關役男家屬被照顧者年齡限制為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二、目前我國社會家庭結構大多為小家庭制,役男成家後多與其兄弟姊妹各自獨立生活,並為配合行政院人口政策白皮書,放寬育有子女役男於服役時,得返家照顧子女以兼顧家庭,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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