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如下:
本人住在大廈內,大廈內有撞球桌、桌球桌的休閒室,
因發生社區內的住戶約8人,私自利用休閒室內的桌椅開派對,
利用公共用電(插座)在休閒室內煮火鍋,是否構成竊盜罪?
備註:
1.公共用電為社區住戶繳交管理費"及"電費平均分攤,竊電的住戶可以反駁說他有
繳交管理費而免責嗎?
2.案例1,新聞報導指出,私接公共用電至自宅使用被竊盜移送法辦,上述情形只
是"空間"不同,他是在公共區域光明正大使用,不法行為會有所不同嗎?
3.如欲提告住戶是否可以依"利害關係人"身分提告?還是必須要管委會做代表?
4.如果竊電的住戶,事先有先向管會會申請要在休閒室煮火鍋,是否就不構成竊盜罪?
watfedmy wrote:
案例如下:本人住在大...(恕刪)
如果8名住戶有事先告知管委會,要使用公共空間
個人覺得煮一次火鍋也用不了多少電
同樣的,大家一樣都有使用的權力
如果要斤斤計較那很多事都可以拿來說嘴的
1.一樓住戶使用電梯的次數相對較少,他是否可繳少一點的管理費?
2.人口少的住戶相對人口多的住戶,使用公共設備通常比較少,是否可繳少一點的管理費?
3.從不使用休閒室的住戶,是否可繳少一點的管理費?
4.無人住或長居國外的戶住是否可免繳管理費?
(上述4項在我家的社區,全部都不行,全社區住戶統一按住家坪數x50元)
每次社區管委會的規定不同,有些重人情,有些重管理
拿案例來看,不如先問合不合你們社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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