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 "A" 機車 和 "B" 機車 在同條幹道上 , 此時我打右後方向燈 減速慢行 並看了一下後照鏡確定後方,
" B " 機車跟我有一定的距離,結果被 "B" 機車從右後方撞上,我原地到下,結果造成 尺骨和橈骨和鎖骨斷裂,而"B"機車撞到我後,"B"機車往前撞造成前方停放汽車損傷,而"B"機車車主只有輕微的擦傷,事發到現在一個月"B"機車車主到現在都無慰問一通電話都沒有,我最近身體狀況較好,打電話給"B"車主要談和解一事,反被"B"車主說我撞他們,害他們受傷,說根本沒肇事責任,請問各位我接下來是要到調解委員會,還是直接提出"傷害"告訴?(當下車禍發生時有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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