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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是一隻小鴨!卻毀了一個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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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8 22:1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小鴨 小孩

lase wrote:
卻毀了一個小孩!


刑法第18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既然決定來到這世上,我就沒打算活著回去!

lase wrote:
這件事情太過令人憤怒...(恕刪)


投書給電視台.叫記者去採訪...


but~~希望別又是一個便當文啊~~

lase wrote:
這件事情太過令人憤怒...(恕刪)


未成年不會留下前科,所以你不需要這麼憤怒,如果真的這麼憤怒,為何不當場出聲?
此外,父母不在身邊,我想老闆的處理方式並沒有錯,手段也許是過於粗暴,
不過你袖手旁觀這點,我也覺得不太好。

lase wrote:
這件事情太過令人憤怒...(恕刪)


會不會有其他我們不知道的.....

現在的警察都是經過考試的 而且還有個女警
小孩偷東西,錯的是小孩,該怪罪的是小孩的父母沒教好!
店家東西被偷,老闆報警處理是正確的,希望小孩能因此記取教訓,總比長大偷東西坐牢好!
縱容姑息只是害了那個小孩!
偷竊是公訴罪,只要有人報案,警察就必須受理。不受理,又會被民眾檢舉吃案。

如果各位是警察,是要被檢舉吃案,然後抓去關;還是被人罵沒人性,然後依法行事,依規定辦理,自己沒事比較好呢?

這就是大家最喜愛的依法行政、一切依規定辦理啊!
要讓新聞去採訪,警察為什麼能對一個小孩這樣粗暴

要是如同版主所言情況,這樣拖行是真的有點超過了

至於老闆報不報警,那是無從置啄,不報警難道要自己動手修理嗎...



阿頭5109 wrote:
投書給電視台.叫記者去採訪...


but~~希望別又是一個便當文啊~~

mark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GDC1 wrote:
偷竊是公訴罪,只要有...(恕刪)


偷竊是公訴罪但以這件事來說..用偷竊這個詞適用嗎?



lase wrote:
這件事情太過令人憤怒了!

小妹住在一個鄉下,
雖然很小!可是像這樣的事情真的太令人憤怒了!
不寫出來~揭露這個老闆的惡心~!真的讓人不舒服阿!

今天在后里的聯東超市發生一件太過沒有善心的事情了

今天有兩個警察,一男一女,一人一手抓著一個7~8歲的小孩,

很粗暴的把他從賣場裏面跩出賣場外

小孩子嚇的臉鐵青,兩隻腳縮在半空中,警察還是很粗暴的把小孩拉出來,

警察說聯東報警有小孩偷東西,

而小孩手中確實有一隻小鴨,

但是這小孩說他只是拿著小鴨在賣場裡面玩,

他沒有偷~他也沒有拿出去~!

然後聯東的老老闆被人看到,有顧客反問他位什麼要對一個小孩用報警處理,

他說不知道誰報警,但是這孩子就是在賣場裡面玩到把它的商品弄到地上,

即使如此,有需要為了這一點小事情就要用法律毀了一個連法律是什麼都不懂的孩子嗎?

不能叫他的父母來處理嗎?

不能寬宏大量給這個無知的小孩一個機會嗎?

更何況這個孩子並沒有偷!他僅僅只是在裡面看到小鴨很高興拿起來玩!

這個孩子就這樣被警察帶去警察局,自己一個人孤身跟著兩個警察做在警車裡難道不怕嗎!

這種惡心的商人太過分了!

不寫出來抵制它的商店太說不過去了!

錢賺多了卻失去人心!

如果有后里鄉民看到,這種店不要去也罷了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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