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地標示不實之嚴重違規行為,因此比照「山水佳長米」,依糧食管理法第18條第2項第4款逕裁罰最高額罰鍰,對該二品牌各處以新台幣20萬元罰鍰,並要求立即下架回收
一產品「台稉九號國家標準一等米」,經送驗結果含量未達80%,屬品種標示不實,處以新台幣4萬元罰鍰,並要求下架回收
原文網址: 又出事!山水米3產品下架 中興米、三好米也出包 | ETtoday生活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923/273331.htm#ixzz2frc5Pqhj
長久以來我一直都有這樣的疑問但因為不了解法律所以來請教一下
最近沸沸揚揚的米事件都是用糧食管理法去判決但難道這都不需要追朔刑事責任嗎
這些都是他們明明知道去故意這樣做而且是商業行為是難道不是詐欺嗎
都只需要下架繳納少少的罰鍰就可以了事嗎
因為欺騙的不當得利都不須追討嗎
先前一些以工業原料充當食品添加劑的如果如同報導所指是會致人於死的
不需判詐欺與謀殺嗎只需要用食品衛生管理法去判
但是那些明明就不是食品阿
所以如果我想要毒殺某人只要在食品中下毒就好了是這樣嗎
如果都沒有刑事責任就也難怪我們吃的東西會越來越恐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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