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與朋友最近都迷上大馬士革刀!
想請代標從國外網站買....郵寄回來....代標的說:國內法律請自行研究!
請問有沒有違法!
先謝謝了!
dna888 wrote:
大家好:我與朋友最近...(恕刪)
第4條(槍砲、彈藥、刀械之意義)【相關罰則】第一項第一款~§8
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來源: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A7%8D%E7%A0%B2%E5%BD%88%E8%97%A5%E5%88%80%E6%A2%B0%E7%AE%A1%E5%88%B6%E6%A2%9D%E4%BE%8B.htm
結論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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