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第一次發文 如有冒犯懇請見諒
爭議如下
該社區於停車規約定義 依據一證一號停放 (向管委租停車位)
而小弟有兩台車 需交替使用 原則上只停一台 不會兩台同時停(一台停週一~週五 另一台停週六)
但以管委規定只有證上之車號可停
如主章消費相關權益受損是否為有理主章?
1. 依據消保法 此舉是否影響小弟行使權益? 或取折衷作法 同時向管委報備 一證給予雙號 如此可滿足車輛管理且不影響他住戶權益安全等
2. 在當下規章未改情況下 小弟提出繳納100元將車號變更的應變方式 但管委反應週六日承辦小姐不上班(停車業務由管委承包 非物流公司) 無法變更車號不讓我停 且管委說明日後也無法配合高頻度變更車號作業 此舉是否也影響小弟之權益?
故小弟出於無耐 需請各位大大幫幫小弟 非常感恩
第一,管委會統籌管理多餘停車位,並將所得用於管理事務,從性質來看,應不屬於消保法的企業經營者,無消保法之適用
第二,"一證一號"若於契約當時載明,即表明契約內容已限定"停車空間"及"得停放之特定車號",和契約是誰訂的是兩個層次的問題,不應混為一談
第三,依樓主的情況,看不出有啥侵權之虞,也看不太出該契約有違強行規定,也看不太出來有援用衡平法則的必要性..簡言之,就算上法院(除非租期長,否則別浪費時間,不划算),法官先叫你們調解,調解不成,就我個人意見,法官應該也不會判你勝訴(而且你的訴之聲明怎麼寫也會是個問題,因為一寫,可能就擺明和契約抵觸)
綜上,樓主還是再去談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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