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前輩們,公司的同事要離職了,看到一些保證書、切結書要寫,但關於這樣的切結書內容是否合理?保證不洩漏公司任何機密資料,不做出危害公司任何情事。(例如對公司提起訴訟,向主管機關投訴等),否則願依法接受刑法第三一條之責任,並放棄所得請求之任何權利。聽同事說,公司老闆最喜歡搞這套,把離職員工的薪資扣住,而離職的人為了不再跟公司有任何牽扯,大都悶不坑聲,難道是因為這樣的切結書讓離職的前輩們放棄自己應得的薪資?拿不到薪資,會因為這個切結書而不可以跟勞工局申訴嗎?
這種切結書跟性愛契約或賣身契差不多唯第一條不得洩露公司機密部分若係利用公司資源產生,或公司營運所使用之非公開資料確實不得洩露其他像扣薪水(除非你當初錄取上班時有拿簽約金)不可以告公司(提告權利是不可以因契約任意放棄,否則強姦犯在姦人之前都拿張契約要被害人簽,豈不爽歪歪?)這些蠢條款拿去打官司都是穩輸不贏
薪資是您的勞務所得,並不是獎金或津貼,只要您有上班就有權利領取您的薪資,這跟切結書無關,切結書可以不簽,要是因為你的離職手續或交接沒有辦理好,或是有過失導致公司有損失,公司應該另外循法律程序對您請求陪償,但是薪資歸薪資,賠償歸賠償,不能說兩頭相抵就對您扣發薪資,這種事不必去告,找縣市勞工局來處理就可以了。
感謝各位前輩的回覆不能洩漏公司的機密小弟我還能理解,不能向勞工局申訴果然是不合理的。另外再向前輩們請教,若老闆以員工工作表現不佳為由,將員工減薪,這樣是否合理?工作表現的認定是否很主觀?老闆說好就好,說不好就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