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

第271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29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013-08-02 23:1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刑法 中華民國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