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5月的某一天 . 按照慣例~中午休息時外出回家用餐 . 往返公司的路上 . 綠燈直行
天氣:雨天 道路:雙黃線 對方=B當事者.在左側到垃圾 垃圾桶位於一台汽車之寬 靠近馬路上
我:A當事者 直行
因左側機車突然迴轉~ 我按鳴喇叭了~他還是連停都沒有就迴轉 . 只能緊急煞車導致打滑~自行摔倒
(未碰撞) ~ 對方機車自行騎走至旁邊的社區裡面 .未看清楚車牌 . 好險後方並無車輛經過...不然...XD ~~~
原地坐了一會後我只好慢慢起來把機車牽到路邊去 . 手肘.膝蓋皆有外傷 ~ 不對勁的是~右腿異常的疼痛 . 走路一跛一跛的 . 思考到底需不需要報警 . 還是自己去看醫生 . 但是機車卻發不動 ...最後社區的管理員走出來問我要不要緊 . 需不需要暴警叫救護車之類的...慎重的考慮 . 報警之後也隨即也通知家人
公司方面:公司有提供午餐~ 一餐自付XX元 並無規定必須在公司用餐休息 ~ 不給予公傷假
只能請一般病假~(沒有住院)在家休養再到醫院換藥復健 .
之後去現場看看有無照到路口處的攝影機~~再通知請警方去調閱~~過了約快三個禮拜找到對方當事者
打電話給B當事者~ B:我又沒撞到你~為什麼要我報初險 . 如果我有撞到你我一定不會跑掉負責到底之類的
說詞...就沒主動打電話過來關心...

休養到6月底左右~回公司上班 . 因單位每天早上開會再3F .與我工作場所不同 . 腳傷還未完全好
走路只能慢行 ~ 爬樓梯就比較費力 .
所幸單位幹部能夠體會暫時不用每天來回開會 . 之後~殊不知~
該單位上級主管發現我未何不過來開會~意思叫我提早來慢慢走好了~能回來工作就代表能過來開會.
來回走路就當作復健阿.


7月跟B當事者到公所調解 ~ 一枚紅包 去去霉運 申請對方的機車強制險理賠醫療負擔 ~機車維修自行處理
不想再煩惱了~和解了就好~ 腳傷能完全醫好~不留後遺症比較重要 .....
現今骨科複健中~外傷好了~剩下大腿部分依然疼痛~我想到醫生說的三個月會好~~真的比較難.....
到現在還無法側睡 . 並且一壓到就會痛 算內傷...
一開始整個大腿都瘀青.血腫一大塊害我以為要殘廢了

之後也有去勞保局確認過了~長期外出用餐~算是可以申請勞保醫療的 .
因為跟單位幹部問過兩三次~說人事部問過不算公傷假 . 後來直接去勞工處申請調解
公司人事部收到縣政府公文後~打來通知我去約談到底是發生什麼事 .
就跟她說我發生交通事故勞保局說可以申請
他:為什麼不先跟我講這件事 (如果你能有辦法處理~那我還大費周章幹麻?

而且也問過幹部了~不算公傷假就無法申請勞保醫療給付...
談完之後~過沒多久打過來通知我~人事部有打去問過~確定可以申請勞保...要我下班後過去教我如何填寫
就說下班後要去看醫生~明天在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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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01的先進大大們 . 公司會要求我填寫一些和解書之類的媽?我應該填寫嗎?
調解日還沒到.私下與公司和解比較好?還是等到調解日到勞工處比較好?
~調解中~不得解雇遣散該員工~這是正確的嗎??
還有~公司是否會私底下用些怪招逼退你~讓你自動離職?我應該如何處理保護自己?
還有很多不懂之處~請大大們告知~感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