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兩個殺童、虐童的判決陸續出來,讓人對台灣的司法實在心灰意冷
有時候想一想,被判無期徒刑的人,好像也跟入祀忠烈祠的福利差不多,有可能還更爽
我們來比比看,同樣都是要劃出一個地方來供養他們,一個犯人佔的空間,比一塊神主牌還大得多
同樣要有管理員,但是監獄的管理員更多
犯人也要有人權,但是神主牌不用
即便是我們自家的列祖列宗,頂多也是初一十五或者忌日普渡才拜
但是這群被判無期徒刑的殺人魔,一年365天,一天三餐,我們可得餐餐讓他們溫飽啊
這到底是什麼道理??
各位偉大的法官們,麻煩幫我們這些市井小民解惑一下
我也沒有坐過牢
但是 很多人認為 坐牢好比渡假一般 輕鬆又消遙
如果各位有機會的話 去看一部克林伊斯威特主演的《亞特蘭翠大逃亡》
(台灣好像翻譯成--逃離惡魔島)
沒錯!就是電影絕地任務裡的廢棄監獄島---惡魔島
從1933年至1963年間關押過不少重刑犯人 大多是20年至無期徒刑的囚犯
當時的美國獄方已經不像19世紀般 用不人道與空役來磨碎囚犯的心志
但仍有許多的囚犯發瘋或自殘死亡
為什麼呢?因為日復一日的囚禁於不到兩坪大的牢房
每天只有定時的放風時間 人生目標已經失去意義
未來的人生 只能在這冰冷的水泥建築裡慢慢的消逝
對於犯刑之人 未必比死刑輕鬆 對家屬更是一種折磨
回過來看台灣
台灣的無期徒刑犯假釋的條件 常為人所詬病 認為太輕....
第七十七條(假釋之要件):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中華民國刑法時,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始得許假釋出獄。
那 其它國家呢?
中國----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
美國---- 15-35年/或無(依照根據罪名不同)
也就是說 從刑度上面看來 並沒有比其它國家寬鬆
但問題出在於〔裁決量刑〕與〔假釋審核制度〕
而這兩點 都不是法條上的問題 而是司法體系的問題
到司法院去抗議這批 從這個司法體系所教導出來的官員或法官
說培育你們的這個司法體系是有問題的 你認為這樣有效果嗎?
內文搜尋
X

比較實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