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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發財政部(賦稅署)包庇違法案件!(本篇不再做任何回應!!)


感謝各位觀看,歡迎理性探討,
但是對於言詞苛薄的不理性酸民,
本篇不再做任何回應!!


1.依據財政部部長信箱案號【MOF20130704006】:
對「稅徵稽徵法」條文釋義案回復:「依據最高行政法院89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前揭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之2個月期間,係為督促稅捐稽徵機關儘速作成復查決定之訓示規定。是以,相關法令並「無規定可以延長作成復查決定之期間」。

2.「稅徵稽徵法」第35條第4項「復查決定期限」與同條第5項「逕提訴願」,前項是『約束復查機關之期限』,後項為『人民行使行政救濟之權利』

3.由財政部之釋義案「稅徵稽徵法」及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訓示規定並「無規定可以延長作成復查決定之期間」。

4.復查申請書【MT9002100106】
(一)復查申請書郵戳日期為:102.03.28日。
(二)復查決定書發文日期為:102.07.03日。
(三)法定應辦畢日期為:102.05.28日
(四)法定日期為2個月通知納稅義務人。
(五)共計違法逾期34天。

5.財政部部長信箱【MOF20130718002】回復本人:
臺端疑義宜就具體案例查明,請提供具體案例,本部將請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實情,依法妥處答復。

6.本人回復:不是不提供案例,而是怕您們官官相護,不敢辦!
既然法律未授權可以延長作成復查決定之期間,逾期不就是違法嗎?
公務員該受懲戒就應移送公懲會啊!
為何還以查證耗時、業務繁忙、人手不足、家庭要照顧、孩子還小…等理由搪塞狡辯?
承辦人員於受理期間年假照休,也沒加班趕辦案件。
(且06/07日-06/12日連休6天假,有時間休假,卻沒時間依限完成公文,明顯怠忽職責)

7.案例給您財政部了,看您們能辦到甚麼程度?
人民要的是真相,要不然當初立法院就無須訂定期限,任由復查機關任意展期延宕處理、亂搞就好啦!

結果呢??
等回復指數達10樓以上,公布財政部回復的答案!!

讓大家看看為何政府機關會遭人詬病的原因就是這樣!!
也歡迎申請復查案件超過法定期限2個月,被延宕的網民將提供您的案號,
我一次來幫大家討公道!!揭發財政部的黑幕!!
(請要據實提供復查案號,避免害我背黑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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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日已超過10樓
我就把財政部官員的回答揭露:
(也會順便在原文裡補充更新,讓後面進來的網民們便於查看)
1.於102.06.18日賦稅署長信箱檢控案號:【臺稅稽徵字第10204028960號】。
2.本人於102.06.26日10:40時致電賦稅署稽徵行政組稽徵科電話分機#8199本案承辦宋小姐及劉姓科長,詢問為何遲未依限回覆陳情檢控人,該管竟然回覆本檢控案不關賦稅署的事,案件已移由南區國稅局辦理逕復
3.稽徵行政組稽徵科承辦宋小姐及劉姓科長2位,甚至回說:「稅徵稽徵法對復查決定書逾期未做出案件,並沒有訂罰則,無法源可以處分」。
4.本人回復:公務員未能依據法定期限辦畢,即已「違法」,應依「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法律條文應移送懲戒,該署回答:「違不違法與人民無關,是由該主管機關去認定及裁量」。(真是無言)
5.南區國稅局法務二科陳姓承辦人於102.07.05日以電子郵件回復:「逾2個月仍未作成決定,因案涉事實認定須向相關單位查證,相關處理程序並無疏失。

天啊~~
「公務人員懲戒法」是好看的嗎?
「稅徵稽徵法」定的期限也是好看的嗎?
把立法院制定的期限及法律都可以推翻??
公務機關也太擴權、太好混了吧??

只針對本案相關人員的抱怨!!
如果有冒犯善良守法公務員的地方,先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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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102.08.02日13:45
收到審計部回復檢控信雙掛號的書函(密)(辦結後保密10年)。
這下子....看這下子國稅局及財政部要怎麼辦下去??


PS:因案涉洩密案件,避免觸法,抱歉無法公開審計部回復文。
2013-08-01 3:12 發佈
兩個月 是不是 『工作天』 ?
m531215 wrote:
1.依據財政部部長信...(恕刪)
行至水窮處,與人云亦云。〔薪水是零元,還活得下去〕。
水云 wrote:
兩個月 是不是 『工作天』 ?

依稅徵稽徵法第35條第4項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
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該條文沒說是工作天或是日曆天。(亦就是日曆天)

m531215 wrote:
「稅徵稽徵法」條文釋義案回復:「依據最高行政法院89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前揭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之2個月期間,係為督促稅捐稽徵機關儘速作成復查決定之訓示規定。是以,相關法令並「無規定可以延長作成復查決定之期間」。


也就是逾期及違法!
漠視人民之權益!
雖依第5項可提起訴願,惟該項是人民行使行政救濟之權利。

就瞭解..全國各地區稅徵復查機關(臺北國稅局、 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南區國稅局))都有違法案件!(甚至復查決定違法拖了2年多)

所以我才想借此機會揭發這個陋規,積弊!!
看看能不能讓人民的怒火,燒向財政部張盛和部長及賦稅署吳自心署長,
人民要的是---真相!!!!
如果復查太久
不是直接訴願嗎?
訴願一定要等他復查完嗎?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天天白日夢 wrote:
如果復查太久
不是直接訴願嗎?
訴願一定要等他復查完嗎?(恕刪)

復查決定期間屆滿後,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
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Snoppy911 wrote:
復查決定期間屆滿後,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
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恕刪)

911大大說的對,期滿可逕提訴願。

依據財政部釋法機關給我的【MOF20130704006】:
對「稅徵稽徵法」條文釋義案回復:「依據最高行政法院89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前揭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之2個月期間,係為督促稅捐稽徵機關儘速作成復查決定之訓示規定。是以,相關法令並「無規定可以延長作成復查決定之期間」。

其立法2個月之意,係為督促稅捐稽徵機關儘速作成復查決定之訓示規定。

我在意的不是復查決定之結果,
畢竟人民可依第35條第5項逕提訴願,
而是
公務員因其怠惰成習、官官相護,
釋法機關都說了:是以,相關法令並「無規定可以延長作成復查決定之期間」。

所以才想集大家被公務員怠惰心態而受氣的
一起來揭發這個積弊已久的單位!!
揭開財政部...這塊黑布!!
加上自己回復的文章
才到6樓
人煙稀少
還是大家都習慣了政府機關的怠惰行為??

m531215 wrote:
911大大說的對,期滿可逕提訴願。
這不就保障自己權益的方式
用下去他們就會趕在時限內找出看似合理的理由
輸了再去上訴
不用是自己放棄
他們只會偷笑
你拿他們沒辦法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天天白日夢 wrote:
這不就保障自己權益的方式
用下去他們就會趕在時限內找出看似合理的理由
輸了再去上訴
不用是自己放棄
他們只會偷笑
你拿他們沒辦法...(恕刪)


我已依程序提起訴願
才不讓自己權利睡著

但是生氣的就是公務員的-怠惰
公務機關依法定2個月期限應做為而不做為


年假照休、準時下班
根本漠視法律的存在
如果2個月期限太短
可以比照訴願法第85條一樣
提出修法,由法律明定授權延長次數及期限
這樣不就不會引起民怨了嗎?
而且也不會有違法的問題了嗎?


有個網民更可憐,辦理父親遺產稅事宜
國稅局拖延“複查”審核時間長達2年

資料來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111103252

所以大家不能再讓各地區國稅局把這樣的怠惰行為視為常態
要把黑手揪出來送公懲會
訓示規定是一種教導或指示規定,違反訓示規定,於法律上不生任何效果。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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