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各位觀看,歡迎理性探討,
但是對於言詞苛薄的不理性酸民,
本篇不再做任何回應!!

1.依據財政部部長信箱案號【MOF20130704006】:
對「稅徵稽徵法」條文釋義案回復:「依據最高行政法院89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前揭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之2個月期間,係為督促稅捐稽徵機關儘速作成復查決定之訓示規定。是以,相關法令並「無規定可以延長作成復查決定之期間」。
2.「稅徵稽徵法」第35條第4項「復查決定期限」與同條第5項「逕提訴願」,前項是『約束復查機關之期限』,後項為『人民行使行政救濟之權利』。
3.由財政部之釋義案「稅徵稽徵法」及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之訓示規定並「無規定可以延長作成復查決定之期間」。
4.復查申請書【MT9002100106】
(一)復查申請書郵戳日期為:102.03.28日。
(二)復查決定書發文日期為:102.07.03日。
(三)法定應辦畢日期為:102.05.28日
(四)法定日期為2個月通知納稅義務人。
(五)共計違法逾期34天。
5.財政部部長信箱【MOF20130718002】回復本人:
臺端疑義宜就具體案例查明,請提供具體案例,本部將請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實情,依法妥處答復。
6.本人回復:不是不提供案例,而是怕您們官官相護,不敢辦!
既然法律未授權可以延長作成復查決定之期間,逾期不就是違法嗎?
公務員該受懲戒就應移送公懲會啊!
為何還以查證耗時、業務繁忙、人手不足、家庭要照顧、孩子還小…等理由搪塞狡辯?
承辦人員於受理期間年假照休,也沒加班趕辦案件。
(且06/07日-06/12日連休6天假,有時間休假,卻沒時間依限完成公文,明顯怠忽職責)
7.案例給您財政部了,看您們能辦到甚麼程度?
人民要的是真相,要不然當初立法院就無須訂定期限,任由復查機關任意展期延宕處理、亂搞就好啦!
結果呢??
等回復指數達10樓以上,公布財政部回復的答案!!

讓大家看看為何政府機關會遭人詬病的原因就是這樣!!
也歡迎申請復查案件超過法定期限2個月,被延宕的網民將提供您的案號,
我一次來幫大家討公道!!揭發財政部的黑幕!!
(請要據實提供復查案號,避免害我背黑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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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日已超過10樓
我就把財政部官員的回答揭露:
(也會順便在原文裡補充更新,讓後面進來的網民們便於查看)
1.於102.06.18日賦稅署長信箱檢控案號:【臺稅稽徵字第10204028960號】。
2.本人於102.06.26日10:40時致電賦稅署稽徵行政組稽徵科電話分機#8199本案承辦宋小姐及劉姓科長,詢問為何遲未依限回覆陳情檢控人,該管竟然回覆本檢控案不關賦稅署的事,案件已移由南區國稅局辦理逕復。
3.稽徵行政組稽徵科承辦宋小姐及劉姓科長2位,甚至回說:「稅徵稽徵法對復查決定書逾期未做出案件,並沒有訂罰則,無法源可以處分」。
4.本人回復:公務員未能依據法定期限辦畢,即已「違法」,應依「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法律條文應移送懲戒,該署回答:「違不違法與人民無關,是由該主管機關去認定及裁量」。(真是無言

5.南區國稅局法務二科陳姓承辦人於102.07.05日以電子郵件回復:「逾2個月仍未作成決定,因案涉事實認定須向相關單位查證,相關處理程序並無疏失。」
天啊~~
「公務人員懲戒法」是好看的嗎?
「稅徵稽徵法」定的期限也是好看的嗎?
把立法院制定的期限及法律都可以推翻??
公務機關也太擴權、太好混了吧??

只針對本案相關人員的抱怨!!
如果有冒犯善良守法公務員的地方,先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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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102.08.02日13:45
收到審計部回復檢控信雙掛號的書函(密)(辦結後保密10年)。
這下子....看這下子國稅局及財政部要怎麼辦下去??




PS:因案涉洩密案件,避免觸法,抱歉無法公開審計部回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