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搞玩 wrote:請問各位法律強的大大...(恕刪) 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第11條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