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將近兩個月前(五月底,六月初左右),小弟賣了一件外套給一位學生。(兩三張小朋友忘了多少)
當時我們約面交,當場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他也檢查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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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很長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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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七月十幾號他寫信給我問我,說他這幾天發現手背上有一處有白色痕跡疑似被汙染到(丹寧布)。
他說他都放在有除濕的地方,買回來零使用,所以不會是黴菌。
因為小弟很忙也就也沒回他,到了今天(7/24)他又寫信給我,說若不退貨的話,會採取法律制裁。(我認為採法律也太言重了吧!),
於是我回了信也請他寄圖片給我真的是我沒看過的痕跡(淡淡的淺白色痕跡),他要求退貨,
但是我認為都過了快兩個月,也過太久了吧!不合理。當初都約面交應該要拿到商品就檢查清楚才對,
我也不能證明這痕跡是她弄得,他也不能證明這痕跡是我弄得,但是我確定我沒看過那個痕跡。
小弟非職業賣家,我該退貨嗎?
不是只有七天鑑賞期嗎?
信中還說我當初急著出售一定是因為外套有問題,我當時只是想換現金而已,虧本出售。
信中又說面交目的是誠信問題,而非檢查賣家是否唬爛!
那請問我們大家幹嘛面交呢?只要有誠信就好!?
若我不退貨,他可以拿甚麼法令來告我嗎?
PS:這篇文章所有事情都有交代出來,請大家來評斷。
你反問他~~如果他賣的東西這樣~~~他會退嗎??
如果他說會~~~哈哈~~~(根本虎爛~~~這種人理他幹嗎)
我會說:可惜我不會~~~掰掰~~~
如果她說不會~~~
我會說~~那沒事!!掰掰啦~~
答案!!!就是不退啦!!!!
biver99 wrote:
在將近兩個月前(五月...(恕刪)
節錄: Yahoo 知識家
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至第三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出賣人對其出售的物品負有擔保責任,而買受人如在買賣時已知該物品有瑕疵,或經通常檢查後發現有瑕疵卻怠於通知出賣人,則出賣人即不負上開瑕疵擔保責任。
這條或多或少也可以算是二手商品的條例,總歸一句話,二手商品(使用過非新品,也非惡意不告知有瑕疵)是沒有七天內無條件退貨。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項「企業經營者」,及第十項「郵購買賣」的定義,廣義而言亦可適用。然而,該種營業模式(網路拍賣二手商品)因未正式向各縣市政府工商登記,對參與消費糾紛協調的認同度較低,所以無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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