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於自由意志下簽的任何條約都具法律效力之所以要找"公證人"公證的原因在於:1.有第三見證人(證明雙方是在自由意志下簽約的)2.避免灰色條文(要"公證人"簽名的文件他自己總得看一下吧!)3.簽約的時間"比較"沒限制(樓上的 別亂誤導別人,害我也被你誤導了)之所以要找法院公證的原因在於:法院寫的 請自行參考參考
公證很好阿!現在有許多民間公證人,跟法院公證效力是一樣的,只是不知大大是哪種契約?大大如果在台北,介紹您去重慶南路金石堂衡陽路對面的東方大樓,搜尋"民間公證人-重慶聯合事務所",費用同法院標準,建議先逮電話去問問看可不可以公證,應該可以得到答案!這應該不算廣告吧!租賃契約,結婚,去大陸要結婚認證文書等等都可以在這辦的!我是代書,不是公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