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郵戳為憑嗎? 我也是還沒寄~ 打算11號寄.1.依法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本年度為96年6月11日前)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遞送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2.送達日期:親自遞送者,以證明文件、單據送達稽徵機關之收件日為準;以掛號寄送者,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
MF2HD wrote:那要是有少, 我也...(恕刪) ===========================以下是台北縣稅捐稽徵處貼來的以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未依限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單據者,該局將以標準扣除額採計,或依核定收入總額按財政部頒訂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成本及剔除前揭扶養親屬;以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如選擇「非線上繳稅」方式,採親赴銀行繳納自繳稅款者,應一併檢送自繳稅款繳款書證明聯,採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款者,應一併檢送自動付款機交易明細表。(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