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己移除

文章己移除
2007-06-09 1:1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文章己
不會罰錢

只是你的列舉申報都將無效

他會改用標準扣除額幫你計算

你可能就要補税啦!!!

我也是禮拜四才交件的

不過我是親自送到所屬地區的稅捐稽徵處喔!

樓主還是親自跑一趟比較保險
dean1782 wrote:
不會罰錢只是你的列舉...(恕刪)

那要是有少, 我也寄出去了? 也是用標準扣除額嗎?
不是郵戳為憑嗎? 我也是還沒寄~ 打算11號寄.

1.依法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應於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後10日內(本年度為96年6月11日前)寄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遞送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2.送達日期:親自遞送者,以證明文件、單據送達稽徵機關之收件日為準;以掛號寄送者,以發寄郵局之郵戳日期為準。

綜合所得稅 結算申報

MF2HD wrote:

那要是有少, 我也...(恕刪)


===========================
以下是台北縣稅捐稽徵處貼來的

以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未依限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單據者,該局將以標準扣除額採計,或依核定收入總額按財政部頒訂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成本及剔除前揭扶養親屬;以網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如選擇「非線上繳稅」方式,採親赴銀行繳納自繳稅款者,應一併檢送自繳稅款繳款書證明聯,採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款者,應一併檢送自動付款機交易明細表。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