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 在民國99~101年間,
在Mobile01論壇以月工金失人二、肛鉄仁等帳號,發表以下不實言論指稱jerry3410:
1.有前科
2.在維大力事件中造假
3.將證物掉包
4.在偵查庭中證詞兜不攏
在此發表聲明,針對以上事項向jerry3410致歉,且保證不會再犯,
感謝jerry3410撤回告訴並完成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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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金失人二 wrote:
本人 在民國99~101年間,
在Mobile01論壇以月工金失人二、肛鉄仁等帳號,發表以下不實言論指稱jerry3410:
1.有前科
2.在維大力事件中造假
3.將證物掉包
4.在偵查庭中證詞兜不攏
在此發表聲明,針對以上事項向jerry3410致歉,且保證不會再犯,
感謝jerry3410撤回告訴並完成和解程序。..(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