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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規定只要酒駕確定就免職 這合理?

公司今天發布新規定只要酒駕判刑確定就免職且不發淺散費
不管立意好不好 個人也不喝酒 但是看到這種規定就不爽
又不是上班喝酒 這屬下班後個人行為 又非公務人員
這種規定有違法嗎?

2013-06-19 16:24 發佈

泡麵魚 wrote:
公司今天發布新規定只...(恕刪)
你多久沒看過新聞了
這樣很好啊
可以警惕愛喝酒的人在下班時間喝酒後不要開車

如果堅持要開車
麻煩自己去撞安全島
死騙子..一把年紀還裝嫩..噁心死了..會有報應的
不喝酒關你啥事?

泡麵魚 wrote:
公司今天發布新規定只...(恕刪)
如果我說讚成.樓主一定很不爽
如果我說不讚成.接下來一堆人又要來砲我

所以
誰叫你在那家公司上班啊!!
不爽就換啊!!

沒訂這種規矩的公司還不是一堆人換來換去
所以重點是你爽不爽而已
不是鄉民讚不讚成吧!!!!
依據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換言之,若勞工因酒駕觸法致入監服刑,雇主可以直接解雇勞工。

--------------
結案.
說合理也合理,說不合理也不合理,端看你用什麼角度去看這件事情
那請問被酒駕的人撞死或撞傷較合理嗎?喝酒花點計程車費避免出事情
叫不合理嗎?
勞基法第十二條內容是這樣寫的
=====================================================================
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所以....紅字部份是您自己加寫的吧!
philosophy2468 wrote:
依據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換言之,若勞工因酒駕觸法致入監服刑,雇主可以直接解雇勞工。

--------------
結案.
泡麵魚 wrote:公司今天發布新規定只要酒駕判刑確定就免職


你放心!

下次真的有人因此丟掉飯碗的話!

標準程序:

提釋憲…………申請國賠!!

還有的灰類!!

philosophy2468 wrote:
依據勞基法第十二條第...(恕刪)



所以拒絕酒測罰九萬就沒有刑責問題
雇主不得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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