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今天發布新規定只要酒駕判刑確定就免職且不發淺散費
不管立意好不好 個人也不喝酒 但是看到這種規定就不爽
又不是上班喝酒 這屬下班後個人行為 又非公務人員
這種規定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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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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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紅字部份是您自己加寫的吧!
philosophy2468 wrote:
依據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換言之,若勞工因酒駕觸法致入監服刑,雇主可以直接解雇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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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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