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太懂詳細內容大意是這樣嘛?買賣房屋從訂約 完稅 過戶 約一個月的時間也就是說 你同意讓他去裝修 但他實際上是入住了我不清楚的是 如果他去裝修 跟他去住了 這其中的差別你權益有特別的受損嘛?他去裝修 你房子也是不能運用跟他去住了 你房子也是不能運用而且最終結果是你這房子要賣他而他也願意買是這樣嘛?是的話如果權益沒有特別受損是否有一定要如此做?再者你同意讓他進去裝修還有 你不同意讓他去住這友寫明在合約內嘛?最後如果你認定他違約 要片面解除合約似乎也不能把他繳的錢 全拿了好像有規定 只能拿訂金的幾倍或是說 要有相當的比例原則
請問大大..既然對方都確定要和你買了..約也簽了那東西般進去..有這麼嚴重嗎?小弟不知道大大的不滿在何處?如果是裝潢了,東西也搬進去了..卻臨時不買..那我一定是站在大大立場.這是小弟的個人感覺..如有得罪請多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