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請教

辦公室的38歲的男同事被他那個從來沒養過他的爸爸告棄養
我所知的部份是他真的是從小到大是媽媽養大的
他爸跟他媽很早就離異了,雖然當時監護權是給爸爸
可使他爸只會養別的女人和別的女人生的孩子(好像都不是他爸的)
所以我這個同事很可憐,是一堆親戚和他媽養大的
現在他爸好像還是和別人同居,養著別人的小孩
可是我同事算爭氣,在大陸娶妻又在台灣買屋
他爸聽說跑去國稅局鬧,不知如何地弄到了他的報稅明細單
反過頭來以此為要脅,告他棄養
我的同事想知道他該如何處理,如何面對
而且國稅局是否有權外洩他的個人資料(他說要申請國賠?)
PS.他今天收到什麼上訴書??上面寫什麼他是被告,要負擔律師費,還要假扣押他的財產,他氣到快爆血管了!

各位網友,給點建議,幫幫他吧!
2007-06-05 21:3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法律問題
無聊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才算遺棄。
都能按鈴申告了,算哪門子無自救力之人
告不成啦,有什麼好氣的。
舉證,找到所有可茲證明他父親先棄養他的証據,包括証人以及物証(如:童年至目前的照片,沒有一張與父親的合照)。
看來上法庭是必然的,先做好準備吧!
依樓主闡述之事實,應為貴同事之父親依民法1114條請求「直系血親」間的撫養義務,而非刑法上的遺棄罪責。此扶養義務,依同法1117條第2項規定,直系血親間不適用受撫養者不能維持生活或無謀生能力為限。

貴同事收到的或為判決書?他父親若提告向他請求,他當然為被告,不用生氣。說要扣財產的,那也應該是法院基於民事訴訟法389條第1項應依職權宣告事項,也不用太生氣。至於要負擔律師費,那恐怕是貴同事為敗訴之人。敗訴之原因,試猜是否貴同事從未出庭,因而導致一造辯論而受到敗訴判決之不利益。

現今處理方法,首重把握收到判決書後的20天上訴不變期間。建議請個律師,然後請樓主同事多收集對自己有力的證據。民事訴訟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樓主朋友這個案子,如真上二審嚴詞辯論交鋒恐怕場面肯定不太好看了...


收到上訴書?應該是對方的自訴狀吧?
搞不好也有可能只是受到帶警告意涵的存證信函
而按照樓主講的情形對方應該是想告刑事案件吧~
且應該連一審都還沒終結~何來的上訴書?
把他爸報撫養
減稅嗎?

如果沒有那問題應該不大啦!!
請個律師吧 花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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