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黑心原料被爆,
食品大廠就以"損害公司商譽"向上游原料廠商求償。
可是面對消費者呢?
抱歉,請你先去證明因為食用產品造成損害再來談!
食用有害商品造成可診斷出來的傷害不是短時間或幾十包、幾十罐的量就可達成的,
何況在這段時間內,消費者吃下肚的其他種類、數量也都難以估算,
簡單來說,消費者要向廠商求償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
既然已經可以證明廠商使用的原料是有問題的,
為什麼不能乾脆將廠商使用有問題原料製成商品所得到的收入直接沒收呢?
殺到公司去查帳,有問題的商品賣出多少,發票開多少,就罰款多少!至少要罰利潤吧,廠商覺得受到損害就去向上游求償啊!
各位覺得這樣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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