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有一個女生愛找我聊天,
(會說什麼我怎麼不理他怎麼回這麼慢)
也沒聊啥都是生活瑣事和拍賣上的事情,
他男友看到可能以為我要把他女友非常不爽…
在他的個人塗鴉牆
以公開的發文方式
打出我的全名(無標記)
並加上三字經之後加註
林杯只是不想找你而已
是我的朋友(沒他好友)
無意間看到複製網址給我看
下方留言他一堆朋友在嗆要打人
要把我揪出來對我不利之類的,
但不知事情真相隨著起舞的我不計較
這樣的動態有算是公然侮辱嗎?告的成嗎?
香酥雞 巴比Q wrote:
據老哥我在01,看過...(恕刪)
我剛剛已經有去警局問要準備什麼了
但警察跟我說他沒標記我是很難成立的
我是真的有打算撩下去只是缺少肯定…
因為當時我請他女友跟他說有什麼誤會講開
然後文章刪除就好,過了一個禮拜文章還是存在
已經50幾個人按讚了@@ 我好多朋友都看到
love9050243 wrote:
我剛剛已經有去警局問...(恕刪)
第310條 誹謗(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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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東西就是網路截圖與網址..以及被告姓名電話..
"告不告得成"任何事情都能告..沒有"告不告得成"只有起訴與不起訴.有罪與無罪..
起訴與否在於檢察官..定罪與否在於法官..都跟警察無關..警察就是叫被告過來寫筆錄與轉呈案件的工作.
若擔心罪證不足不起訴以及不想跑地檢署+法院..可以跟警方說若被告承認罪狀可以與被告和解..就在派出所解決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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